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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4: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都市人本交通設計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交運字第1100007306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交通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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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為推動本市在地生活化、人性化、綠化設計及環境永續之交通環境及
    降低運具間之潛在衝突,並提供行人安全之步行空間,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及其權
    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工務局:道路與人行道之設計、施作、維護與改善及騎樓改
    善之設計及施工。
  (二)本府警察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辦理本要點人行環境各項
    交通違規行為之取締。
  (三)本府教育局:辦理本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小)
    學童及家長之交通安全教育及宣導。
  (四)本府交通局: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停車空間及公車停靠
    站之規劃、設計、施作、維護及改善。 
  (五)本府建築管理處:辦理建築物騎樓空間之違建認定。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行環境:指市區道路路權範圍內之人行道,以及建築基地內之
    退縮地及騎樓。
  (二)人行道:指專供行人通行之道路空間、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三)公共設施帶:指在人行道或分隔島範圍內設置公共設施及植栽之
    空間。
  (四)交通寧靜區:指劃定某線道路或部分路段禁止按鳴喇叭或限制車
    行速率,並設置車輛減速設施之地區。
  (五)停車空間:指供停放汽機車及自行車之範圍。
  (六)標線型人行道:指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
    四條之三規定劃設於路側之人行道,劃設範圍得包含道路柏油鋪
    面及側溝。
  (七)公車招呼站:指設有公車站牌,供公車臨時停車上下客之地點。
貳、人行環境規劃設計
四、人行環境規劃設計應確保行人通行之安全性、安穩性、方便性、連續
  性、舒適性及系統一致性,並維持其吸引力。並應兼具串連活動據點
  、增加都市景觀、生態綠化及都市防災等功能;除應提供舒適之外部
  環境及考慮行人之安全,並以無障礙環境設計為原則。
五、人行環境以供行人通行為主,但有特殊情況並經道路主管機關同意者
  ,得依下列順序增設自行車道:
  (一)拓寬人行道增設自行車道。
  (二)既有人行道設置自行車道。
  (三)路側設置自行車專用道。
  (四)設置與自行車混合使用車道。
  (五)其他影響行人通行較低之方法。
六、新闢或拓寬道路之人行環境應依下列情形並考量行人流率、土地使用
  型態及土地限制,設計適當之實體人行道寬度:
  (一)十五公尺以上道路,其兩側留設實體人行道寬度合計應占道路寬
    度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八公尺以上未達十五公尺道路,其兩側留設實體人行道寬度合計
    應占道路寬度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寬度四公尺以上未達八公尺道路於道路單側設實體人行道,其淨
    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四)寬度未達四公尺巷弄得不設實體人行道,但得依現況考量設置交
    通寧靜區。
  已闢建道路得準用前項設置實體人行道,但依道路情況無法設置者,
  得以標線型人行道代之。
七、人行環境之騎樓及人行道改善,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調整騎樓室外通路坡度,縮減建築物進出人行道高程差距,調整
    後騎樓室外通路坡度不得逾十五分之一。但建築基地內該棟建築
    物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僅供住宅使用者,得不
    逾十分之一。如騎樓室外通路因空間受限,設置原則如下:
     1、高低差於七十五公分以下,坡度為十分之一。
     2、高低差於五十公分以下,坡度為九分之一。
     3、高低差於三十五公分以下,坡度為八分之一。
     4、高低差於二十五公分以下,坡度為七分之一。
  (二)調整人行道坡度,縮減高程差距。但調整後人行道室外通路坡度
    不得逾二十分之一。
  (三)前二款規定高程差距未達二十公分者,設置斜坡銜接;逾二十公
    分者,設置階梯或併斜坡銜接,且人行道寬度應維持零點九公尺
    以上。
  (四)前款規定於相鄰建築物騎樓或騎樓與標線型人行道間之高程差距
    均準用之。
八、市區道路路口區設有實體人行道且行人流量較高者,宜將人行道緣石
  拓展至相鄰車道邊緣,並縮小路口轉角半徑,加寬路口停等區。
九、人行道路口設有扇形斜坡道者,宜加設路口轉角屏障設施。其以車阻
  作為路口轉角屏障設施者,車阻間之室外通路並應留設一點五公尺之
  通行空間。
參、交通寧靜區規劃設計
十、本府得考量路段位置、街道等級、道路沿線土地使用及社區居民意願
  ,劃定交通寧靜區實施整體規劃,以被動及減輕措施、實體垂直高程
  措施、實體水平偏移措施及實體阻隔措施。
  前項措施得參考內政部營建署發布之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
  設置。
  交通寧靜區牌面設計示意圖如圖例一。
  交通寧靜區內汽機車駕駛人之行車速率以每小時三十公里為限。 
十一、前點所稱被動及減輕措施、實體垂直高程措施、實體水平偏移措施
   及實體阻隔措施得參考內政部營建署發布之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
   設計手冊設置。
   六公尺以下巷道實體垂直高程措施建議可採減速平台規劃,平台段
   高度最少零點一公尺,長度最少二點四公尺,斜坡段坡距至少十分
   之一(如圖例二)。
十二、交通寧靜區之設置應除將道路空間優先分配行人及當地居民活動使
   用外,並應取得社區居民支持,必要時得召開說明會。
肆、道路交叉口整合設計

十三、道路交叉口整合設計應考量行人、自行車、機車、小汽車及大型車
   之行進動線,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道路交叉口如為多岔路口及斜交路口之幾何線形者,應儘量調
     整為四叉正交路口。
   (二)行人穿越路口動線宜與道路正交。
   (三)路口行人穿越時間應視道路寬度,至少符合每秒一公尺步行速
     度,而學校、醫院等周邊路口,應以每秒零點八公尺步行速度
     計算之,如經檢算無法增加者,得輔以縮減路口人行道轉角半
     徑、加大路口人行道面積、增加庇護島等有利行人通行之設計
     。
   (四)路口行人、自行車及待轉機車動線宜予以分離,並預留自行車
     道及機車待轉區的空間。
   (五)行人及自行車之停等區以分離設置為宜。但空間不足者不在此
     限。
   (六)自行車與機車之停等區及待轉區以分離設置為宜,但空間不足
     者不在此限。
   (七)自行車通過路口之行進動線宜與機車分離且應顧及行人之行進
     動線,彼此間不宜產生衝突。
   (八)交通號誌應儘量設置行人專用時相。
十四、交叉路口行人穿越道線劃設應由行車方向路緣至右轉後行人穿越道
   線位置距離至少五公尺。
   行人穿越道線應與停止線保持下列適當距離(如圖例三):
   (一)有機慢車停等區線者:二公尺。
   (二)無機慢車停等區線者:三公尺。
十五、行人穿越道線長度達二十五公尺以上且設有中央分隔島或快慢分隔
   島者,應設置庇護島並得採行人兩段式穿越設計。但路口情況特殊
   者,不在此限。
   前項庇護島之寬度至少一點二公尺,長度至少三公尺,或與行人穿
   越道線之寬度相同;其中央停等區應設置五公分以下高程差、兩側
   銜接車道處應採一比五斜角處理或設置視障者警示磚,供視障者判
   斷是否停留於安全區域。
   於道路中、大型斜交路口、主要幹道與次要幹道交叉路口或路口空
   間充足者,得設置反Z字形行人兩段式穿越道,並適度遠離路口轉
   彎處;於道路之路段倘符合前項庇護島寬度者,得設置正Z字形兩
   段式穿越道。其庇護島邊界處宜設置欄杆,規範行人行走方向及空
   間。
   庇護島邊界處宜設置阻隔設施,以規範行人行走之方向及空間,其
   中欄杆與庇護島邊界距離建議零點三至零點五公尺。兩區段行人穿
   越道建議至少分隔一公尺,行人庇護島之有效寬度建議至少二公尺
   ,庇護島長度以能容納停等之行人為原則,行人專用號誌燈頭則建
   議設置於行人穿越道外側。
   行人庇護島及Z字型行人兩段式穿越設計示意圖如圖例四。
十六、機車停車空間之規劃順序如下:
   (一)路外停車場。
   (二)於巷道劃設機車停車格。
   (三)路邊劃設機車停車格或設置停車彎。
   (四)利用公共設施帶植栽之間隔空間設置。
   (五)於人行道劃設機車停車格,以機車停車彎優先設置為原則。
   前項機車停車空間如劃設於人行道者,至少留設淨寬一點五公尺以
   上行人通行空間。
   機車行駛動線規劃應優先由慢車道進入停車格,不宜由人行道上駛
   入。
十七、路外停車場鄰路側無人行道者應退縮一點五公尺,如退縮嚴重影響
   停車場配置時,得退縮一公尺。
伍、市區道路公車停靠站環境設計
十八、公車停靠站之乘客上下車設施得利用活動渡板、低地板公車或傾斜
   式公車等方式減少垂直高差,並應注意緣石設計。
十九、公車候車區應視公車停靠站之空間及公車停靠區大小設置,並得設
   置候車亭;其候車亭所附掛設施下緣離地高度應大於二點一公尺。
   公車候車亭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且設置後剩餘之人行道淨寬不
   宜小於一點五公尺;其柱位宜落柱於路側公共設施帶或植栽綠帶,
   避免占用行人通行動線。
二十、公車候車區臨接自行車道者,自行車道宜繞行通過,並維持人行道
   一點五公尺淨寬。若空間不足得採自行車牽行通過,並標示禮讓行
   人或自行車下車牽行標誌。
二十一、公車候車亭其鋪面設計應與鄰接人行道或道路路面齊平,且應留
    設合適行人通行之動線,若公車候車亭座落於無實體人行道之處
    ,應於公車候車亭兩側劃設標線型人行道。
二十二、公車招呼站站牌應設於人行道或路肩外側邊緣處,且不得設於彎
    道路段。
二十三、公車停靠站之規劃設計,應將無障礙設施納入考量。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