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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
文化藝術團體因應緊急災害並保障其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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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文化藝術團體,指從事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三條文化藝術
範圍內之非營利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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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化藝術團體申請急難補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於本市合法立案者,但不含政府所屬團體。
(二)從事文化藝術工作著有貢獻者。
(三)因遭遇緊急災害,經營陷於困境,致影響後續正常運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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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藝術資料之保存、維護及重建。
(二)文化藝術展演活動之正常運作。
(三)文化藝術設施之興修及設備之購置。
(四)文化藝術專業團體臨時排演場所之租金。
(五)服裝、道具、燈光、音響及相關展演重置所需之器物。
(六)其他因專業所需項目。
各申請案件依其受災之損失輕重補助,申請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
元為限。急難補助款以一次撥付為原則,但情況特殊且經本局同意者
,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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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文化藝術團體之申請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須於緊急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申請急難補助須填具申請表格(如附件),並附財產損失清單、
立案證書影本、負責人身分證影本、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及其他相
關證明文件,由專人送交本局。但相關證明文件如因緊急災害無
法提出,得於提出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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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案件符合前點規定者,由本局聘派社會公正人士及藝文界、行政
界具有公信力人士及本局人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負責審議。
審議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形者,應
予迴避。
本局應於申請文件送達之日起二個月內公布審議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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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文化藝術團體於請款時須檢送收據,俾憑撥款,原始收據須後送本局
辦理核銷;收據須載明補助金額、具領團體名稱、團章與負責人、會
計及經手人等三人核章、統一編號、通訊地址及金融機構帳戶。
審議結果公布後,本局應於請款收據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撥付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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