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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運用客家吉祥物辦理本局
政策及客家藝文活動推廣,提升宣傳效益,規範本局客家吉祥物專用
圖檔(以下簡稱吉祥物圖檔)及實體使用之運用申請程序,特訂定本
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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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本局管理之吉祥物,適用本須知。
本局吉祥物之運用,指實體使用、專用圖檔(附件一)及其衍生性授
權產品之非專屬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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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實體使用:指使用本局客家吉祥物-ㄚ弟ㄚ妹實體偶裝。
(二)專用圖檔:指由本局開發設計關於客家吉祥物之文字、圖形、記
號、顏色、立體形狀、影像、聲音,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及其他
足以使民眾認知為本局所製作之專用圖檔。
(三)衍生性授權產品:指利用本局吉祥物圖檔所開發、產製、販售並
經本局核准授權之各類衍生應用之產品。
(四)商業使用:指利用本局設計之吉祥物圖檔以獲取商業利益或金錢
報酬為目的之行為。
(五)非商業使用:指本局認定非基於營利目的利用本局設計之吉祥物
圖檔、衍生性授權產品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公益目的或文化推
廣等利用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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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
(二)經政府機關(構)合法登記之公私立團體(含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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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單位須視申請資格及使用形式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授權公文。
(二)本局客家吉祥物非專屬授權運用申請表及切結書(附件二至附件
五)。
(三)本局客家吉祥物非專屬授權提案企劃書(附件六至附件八)。
(四)申請人核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商業使用檢附)。
(五)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納稅申報書收執聯(商業使用檢附)。
(六)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或物品。
本局受理申請後,經審核申請文件有缺漏或錯誤者,應通知申請人限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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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期限:
(一)實體使用: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日前十五個工作日提出。
(二)專用圖檔及衍生性授權產品:政府機關(構)及學校應於使用期間
開始之日前十五個工作日提出,其餘申請案件應於使用期間開始
之日前三十個工作日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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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應負擔之費用及義務:
(一)實體使用:
1、須聘請專業操偶團隊並安排二位符合公仔身高(約一百六十
公分 ± 二公分)之操偶人員,團隊及操偶人員基本資料皆
須提送本局審核,如未符合本局規定,本局有權要求更換操
偶人員。
2、須安排協助操偶師換裝、行走及維護形象之二位工作人員。
3、申請單位須自行負擔操偶師、偶裝運送及消毒除臭等費用。
4、申請單位使用完畢須將偶裝通風並用酒精進行簡易清潔消毒
,如歸還偶裝為潮濕狀態,本局有權請申請單位送至專業廠
商進行偶裝清洗工作。
5、如有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偶裝毀損或嚴重髒污,由本
局委託之廠商報價修復,並由申請人負擔修復、清潔及運送
之相關費用。
6、本局核准後須簽訂授權契約相關事宜。
(二)專用圖檔及衍生性授權產品:
1、本局核准後,申請人應繳納授權金,並辦理簽訂授權契約相
關事宜;政府機關(構)或非商業使用者,得免繳納授權金
。
2、製作之產品公開使用前,應提供成品予本局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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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單位運用本局吉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核准:
(一)申請用途違反法令規定、公序良俗或有侵害他人權利之虞。
(二)不符合公益性或有其他不適宜運用之情事。
(三)其他足生損害本局權益之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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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核結果本局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同意運用者,其運用範圍、期
間、限制及權利義務以契約定之。
前項契約應納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書面通知終止或解除契
約,申請人不得異議:
(一)違背國家法令或本局規定者。
(二)違反善良風俗、法律禁止規定、涉及政治性或有安全疑慮等事項
。
(三)實際使用情形與企劃書申請內容不符者。
(四)未經本局同意擅自再授權第三人使用吉祥物圖檔或進行衍生性授
權產品開發製作者。
(五)使用吉祥物圖檔,任意增刪、改作圖像設計或未於適當處標註圖
像來源者。
(六)申請單位有破產、清算或其他顯示無法履行本契約之情事者。
(七)依相關法令、規定應予檢驗或標示而未遵照辦理者。
(八)其他違反授權利用目的,足生損害於本局權益及形象之事實或行
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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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單位運用本局吉祥物之實體偶裝或專用圖檔,皆應遵守相關使用
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