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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2: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文圖字第1100212687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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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公共圖書館事業,依圖書館法第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設桃園市政府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諮詢會(以下
    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以諮詢本市公共圖書館發展計畫、維運制度、資源整合、規劃研
    訂及推廣為主要任務。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市長為召集人,本府文化局局長為
    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遴聘(派)兼之:
    (一)外聘委員:文化、圖書資訊或教育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相關
        從業人員。
    (二)內派委員:本府相關局處長、區長或學校代表。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委員比例不得少於
    三分之一。
四、本會聘(派)兼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員
    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決議事
    項經核定後,作為規劃本市公共圖書館業務之重要依據。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
    本會各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內派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得指派代表
    出席。
    本會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列席報告或陳述意見。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桃園市立圖書館館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
    ,辦理有關業務,並指派人員辦理本會行政作業之規劃執行。
七、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或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八、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委員於受聘(派)期間就諮詢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等親以內
    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害案件,應行迴避,對會議內容並
    有保密之義務。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桃園市立圖書館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