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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公共圖書館事業,依圖書館法第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設桃園市政府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諮詢會(以下
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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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以諮詢本市公共圖書館發展計畫、維運制度、資源整合、規劃研
訂及推廣為主要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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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市長為召集人,本府文化局局長為
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遴聘(派)兼之:
(一)外聘委員:文化、圖書資訊或教育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相關
從業人員。
(二)內派委員:本府相關局處長、區長或學校代表。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委員比例不得少於
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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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聘(派)兼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日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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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員
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決議事
項經核定後,作為規劃本市公共圖書館業務之重要依據。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
本會各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內派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得指派代表
出席。
本會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列席報告或陳述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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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桃園市立圖書館館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
,辦理有關業務,並指派人員辦理本會行政作業之規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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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或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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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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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於受聘(派)期間就諮詢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等親以內
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害案件,應行迴避,對會議內容並
有保密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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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桃園市立圖書館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