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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纂修本市志書,有效提升志書品質,
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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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志書以二十年纂修一次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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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志書之纂修,如舊志內容完整者,得以續修方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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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市志書之纂修事宜,由本府文化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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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文化局為辦理本市志書之纂修,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洽請協助提
供資料,或邀約學者專家協助完成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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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確保志書內容之完善,本府得組成編纂小組為志書內容之審查,其
設置要點由本府文化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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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市志書之編纂,應先編擬志書凡例、綱要送編纂小組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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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纂修本市志書應依下列原則及方式為之:
(一)以中文纂修,遇有引用中文以外其他時,得以音譯為之,並附載
原文。
(二)涵蓋自然及人文各方面,各撰文應註記資料出處及列舉參考書目
。
(三)志書輿圖除繪製行政區域圖外,並應將地形、水道、交通、地質
、氣候、物產、街道、港灣、名勝及古蹟等,分別繪製專圖。
(四)編入本市大事紀、重要文化資產及攝編圖像。
(五)編入土地、住民、經濟、文教、政治及社會等相關之統計圖表。
(六)不得有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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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市志書纂修完成後,應將志稿送請編纂小組審定後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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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市志書除發行平版印刷本外,得同時發行電子版,並力求數位化,
以廣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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