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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20: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里辦公處經管市有公用財物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區字第1100108966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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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落實管理里辦公處經管之市有公
    用財物(以下簡稱里辦公處財物),規範一致性作法,特訂定本原則
  。
二、里辦公處財物以里長為保管人,保管人應善盡維護、管理之責,如因
  故意致里辦公處財物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但因過失或不可抗
  力而發生損害時,其責任經審計機關查核後決定之。
三、里辦公處財物毀損、遺失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保管人應填具
  「經管市有財物遺失、毀損、意外事故報損(廢、毀)查核表」及「
  財物報損責任報告書」,由區公所檢證加以切實調查,並核具處理意
  見,轉報本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里辦公處財物失竊,應即時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
四、里辦公處財物毀損、遺失或其他意外事故,保管人應負賠償責任時,
  以賠償相同財產為原則(相同型號廠牌、製造日期、性質功能等),
  如無相同財物可抵賠時,賠償價金。倘配件遺失,以原廠提供估價單
  作為賠償價金,如無法查得原購價格者,由區公所財產管理單位(以
  下簡稱財管單位)以查估價值為入帳基準。
五、里辦公處財物每年度應至少實施盤點一次。但該年度因里長異動已辦
  理盤點移交者,不在此限。
六、里辦公處財物,應由財管單位按財物分類編號產製財產標籤,並由里
  幹事逐一黏貼並確認財物擺放處所,倘擺放處所發生異動,財管單位
  應隨時更正。
七、里辦公處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財管單位得優先移撥予同區內之其他
  里辦公處、機關或公立學校,或使用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
  網」所建置之流通平台無償讓與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使用。
八、里辦公處財物已逾使用年限或不堪使用時,得由里長提出報廢需求。
  里長應將欲報廢之財物送回財管單位,財管單位應確實拍照、點收及
  入庫。但有特殊情形,里長未能將報廢財物送回,得由財管單位報請
  區長同意辦理。
  報廢之里辦公處財物雖已失使用效能,尚有殘餘價值者,財管單位應
  先透過臺北惜物網拍賣辦理,所得價款應依規定繳回市庫。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