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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3: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社會企業中心平鎮館作為公司及商業登記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桃青公字第110000414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青年事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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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以下簡稱青年局)為使所轄社會企業中心平
  鎮館(以下簡稱社企平鎮館)作為公司及商業登記處所有所規範,並
  營造社會企業創業交流環境,打造桃園社企聚落,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平鎮新富市場綜合大樓建物所有權人為桃園市政府,管理機關為桃園
  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青年局使用該綜合大樓地下一樓作為社企平鎮館
  。
三、本作業要點之主管機關為青年局,並得委託社企平鎮館營運管理單位
  代為執行相關事宜。
四、進駐社企平鎮館之團隊,得以社企平鎮館作為公司或商業登記處所,
  進駐團隊之權利義務另訂於進駐契約書。
五、社企平鎮館進駐契約終止或屆期時,應依契約申辦離駐,以社企平鎮
  館為公司或商業登記處所者,應一併辦理變更所在地登記。
六、社企平鎮館進駐團隊如欲申請以社企平鎮館作為公司或商業登記處所
  者,應提供以下文件,經青年局同意後實施:
  (一)進駐社企平鎮館契約書。
  (二)桃園社會企業中心平鎮館公司/商業登記申請書。
七、前點申請登記地址為桃園市平鎮區新富五街六十二號地下一樓,因登
  記增生之房屋稅款由青年局負擔。
八、社企平鎮館進駐團隊填報公司或商業登記之使用坪數時,依使用辦公
  空間所佔坪數計算。
九、本管理辦法如適用於公司法、公司登記法、商業登記法或其他政府相
  關法規,從其規定。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