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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2: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執行職務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受隔離或致感染慰問金發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7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衛疾字第1110118455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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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執行職
    務,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受隔離或致感染慰問金發給事宜,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慰問金發給對象,指下列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執行職務,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受隔離或致感染者:
    (一)政務人員(含特任、特派人員及其相當職務人員)。
    (二)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及技工、工友。
    (三)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工。
    (四)臨時人員。
三、本要點之慰問金種類及金額如下:
    (一)受隔離者,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二)致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者,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四、因同一原因事實同時或先後具有前點各款慰問金發給資格者,應擇其
    較高之金額予以發給,並以一次為限;已發給金額較低之慰問金者,
    補足其差額。
五、申請慰問金,應由慰問金發給對象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其
    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
    (一)受隔離者:
         1、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居家(集中)隔離通知書(證明)
            。
         2、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係因執行職務致進行隔離措施之證明文件
            。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其他本府指定之文件。
    (二)致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者:
         1、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證明)。
         2、醫院出具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診斷證明書。
         3、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係因執行職務致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之證明文件。
         4、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其他本府指定之文件。
六、服務機關學校收到申請書,應於審核後造具名冊,並檢附統一收據送
    本府撥付慰問金。
七、慰問金發給對象死亡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五點
    文件、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及全戶戶籍謄本提出申請;法定繼承人有
    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或切結書,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
八、以不實或偽造之資料申請本要點之慰問金,經查證屬實者,除依偽造
    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詐欺與背信等罪追究並追回已核發之款項
    外,並視其違失情節輕重,依本府獎懲要點相關規定核予懲處。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