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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8: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街頭藝人證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100200002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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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街頭藝人證,應繳納新臺幣二百元。
街頭藝人證內容變更,每次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第 3 條
申請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者,免繳納前條之費用。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