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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裝置藝術設置暨管理維護之業
務推動,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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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定義名詞如下:
(一)裝置藝術:本局辦理節慶活動所設置,且設置年限為五年以下之
藝術創作。
(二)裝置藝術設置:辦理裝置藝術規劃前期,對於土地使用、材質特
性及設置工法等相關事宜之方案。
(三)管理維護:指裝置藝術完成設置,展出、展後管理維護及日常巡
檢機制,以及展後移除(移置)作業等相關事宜之方案。
(四)管理單位:本局辦理節慶活動之業務單位暨所屬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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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管理單位辦理裝置藝術設置,應逐項檢視下列設置評估事項,確
認裝置藝術設置需求及必要性(附表一):
(一)土地使用之合法性。
(二)在地居民意見之採納。
(三)裝置藝術材質之特性。
(四)裝置藝術設置之工法。
(五)裝置藝術之著作權授權範圍及期限。
(六)裝置藝術設置之年限及保固期限(附表二)。
(七)裝置藝術管理維護計畫(含展出、展後管理維護及日常巡檢機制
等)(附表三)。
(八)裝置藝術之移除(移置)評估與步驟(附表四)。
(九)前述事項倘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前項第一款,除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其土地之使用應符合中央及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應包含裝置藝術設置及展後移除(移置)作業之評估
,管理單位得透過地方說明會、問卷調查等方式徵求在地居民意見。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應納入辦理裝置藝術設置之公開徵件計畫或
採購需求,俾利管理單位掌握裝置藝術設置及管理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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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所定設置評估事項,由管理單位自行檢視是否完備,必要時得另
案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前點第一項第七款所定裝置藝術管理維護計畫,應於裝置藝術設置完
成一個月內報本局審查。
裝置藝術之管理單位異動時,應送本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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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置審查小組委員五至七人,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機關首
長指派本局一級主管以上或所屬機關首長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
聘之。
本審查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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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小組應每年辦理現地查核,依查核結果辦理檢討會議。管理單位
所送裝置藝術管理維護計畫,由本局不定期召集審查小組會議辦理審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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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將不定期依管理單位所送裝置藝術管理維護計畫前往現地查核(
附表五),如有發現管理維護不當者,通知管理單位限期改善,並列
管追蹤。
管理單位應將改善前、後之現場狀況拍照並做成紀錄,送本局備查。
屆期未改善者,將列入管理單位之主辦人員及單位主管平時成績考核
紀錄,並作為年終考績評定之重要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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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裝置藝術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以致損壞,經管理單位認定確
屬無法修復者;或其修復所需費用超過作品設置經費三分之一者,得
由管理單位逕行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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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管理單位於裝置藝術設置完成後,應將其列冊管理,並依規定投
保,以善盡管理維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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