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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5: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裝置藝術設置暨管理維護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9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文演字第1120022531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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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裝置藝術設置暨管理維護之業
    務推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定義名詞如下:
    (一)裝置藝術:本局辦理節慶活動所設置,且設置年限為五年以下之
        藝術創作。
    (二)裝置藝術設置:辦理裝置藝術規劃前期,對於土地使用、材質特
        性及設置工法等相關事宜之方案。
    (三)管理維護:指裝置藝術完成設置,展出、展後管理維護及日常巡
        檢機制,以及展後移除(移置)作業等相關事宜之方案。
    (四)管理單位:本局辦理節慶活動之業務單位暨所屬機關。
三、本局管理單位辦理裝置藝術設置,應逐項檢視下列設置評估事項,確
    認裝置藝術設置需求及必要性(附表一):
    (一)土地使用之合法性。
    (二)在地居民意見之採納。
    (三)裝置藝術材質之特性。 
    (四)裝置藝術設置之工法。
    (五)裝置藝術之著作權授權範圍及期限。
    (六)裝置藝術設置之年限及保固期限(附表二)。
    (七)裝置藝術管理維護計畫(含展出、展後管理維護及日常巡檢機制
        等)(附表三)。
    (八)裝置藝術之移除(移置)評估與步驟(附表四)。
    (九)前述事項倘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前項第一款,除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其土地之使用應符合中央及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應包含裝置藝術設置及展後移除(移置)作業之評估
    ,管理單位得透過地方說明會、問卷調查等方式徵求在地居民意見。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應納入辦理裝置藝術設置之公開徵件計畫或
    採購需求,俾利管理單位掌握裝置藝術設置及管理維護。
四、前點所定設置評估事項,由管理單位自行檢視是否完備,必要時得另
    案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前點第一項第七款所定裝置藝術管理維護計畫,應於裝置藝術設置完
    成一個月內報本局審查。
    裝置藝術之管理單位異動時,應送本局備查。
五、本局置審查小組委員五至七人,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機關首
   長指派本局一級主管以上或所屬機關首長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
    聘之。
    本審查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六、審查小組應每年辦理現地查核,依查核結果辦理檢討會議。管理單位
    所送裝置藝術管理維護計畫,由本局不定期召集審查小組會議辦理審
    查。
七、本局將不定期依管理單位所送裝置藝術管理維護計畫前往現地查核(
   附表五),如有發現管理維護不當者,通知管理單位限期改善,並列
    管追蹤。
   管理單位應將改善前、後之現場狀況拍照並做成紀錄,送本局備查。
   屆期未改善者,將列入管理單位之主辦人員及單位主管平時成績考核
    紀錄,並作為年終考績評定之重要參考。
八、裝置藝術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以致損壞,經管理單位認定確
    屬無法修復者;或其修復所需費用超過作品設置經費三分之一者,得
    由管理單位逕行拆除。
九、本局管理單位於裝置藝術設置完成後,應將其列冊管理,並依規定投
    保,以善盡管理維護責任。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