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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0: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發言人及副發言人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新人字第1100230964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新聞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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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新聞聯繫與回應、推動媒體公關
    及整合本府政策宣傳工作,特訂定本設置要點。
二、發言人任務如下:
    (一)承市長之命代表本府對外發言。
    (二)新聞發布與回應、媒體採訪規劃、重大施政與政策之宣傳規劃事
        項。
    (三)新聞輿情蒐集分析及重大輿情處理。
    (四)協調本府各局處新聞聯繫機制。
三、本府置發言人一人,由本府新聞處處長兼任,或由市長指派簡任以上
    人員兼任;副發言人若干人,襄助發言人處理相關任務,由適當人員
    兼任;所需其他工作人員,由本府新聞處人員派兼之。
四、本要點未盡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