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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9: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政府閩南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文閩字第1100299804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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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市閩南文化發展及統籌辦理閩
  南相關事務,特設桃園市政府閩南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閩南文化及相關事務之諮詢、建議與推動。
  (二)本府所屬機關閩南文化及相關事務之協調、聯繫與整合。
  (三)國內外閩南文化及相關事務之合作與交流。
  (四)其他有關本市閩南文化及相關事務推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局長。
  (二)本府教育局局長。
  (三)本府社會局局長。
  (四)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五)本府觀光旅遊局局長。
  (六)本府文化局局長。
  (七)本府財政局局長。
  (八)本府新聞處處長。
  (九)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六人至十人。
  前項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
  務;相關秘書業務由本府文化局辦理。
五、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時
  ,得委託代理人出席;其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
  決。
七、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函請各權責機關辦理。
  本會對外行文,應以本府名義為之。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