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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稱本局)為管理虎頭山創新園區多功能
展館及周邊設施(以下稱本場地),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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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場地,指多功能展館之多功能廳、夾層辦公室、戶外木平
台及周邊草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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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國合法立案之人民團體、機關、學校(以下稱申請人),應檢附下
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本場地使用申請表(附表一)。
(二)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機關、學校以公文申請。
(三)活動企劃書;其活動內容須符合本場地使用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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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場地使用規費依「桃園市虎頭山創新園區多功能展館收費標準」規
定辦理,其開放時間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一時至五時二時段場
次。
借用時段經本局同意得予調整,非經本局同意,不得逾時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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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使用本場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登記使用日三十日前檢送第三點規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請。
(二)申請使用期間每次以三日為限,但為配合本府政策或特殊事由,
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經審查核准者,應於本局通知日起七日內一次繳納費用及保證金
。逾期未繳交者,視同放棄。
(四)本場地於同一時段有二個以上申請使用時,本府及所屬機關得優
先使用,餘以申請時間先後定之。本局得依實際需求予以調整。
(五)放棄使用者,應於原登記使用日七日前書面通知本局;如申請延
期者,應於原登記使用日七日前向本局確認檔期,並辦理延期申
請。
(六)本局有防災及政策需求等情事,無條件暫停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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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核准後,如放棄或無法如期使用,得退還費用之情形如下:
(一)申請人自行放棄使用,且於原登記使用日七日前書面通知本局者
,無息退還全數所繳費用及保證金;未於前開期限通知者,退還
場地使用費,保證金不予退還。
(二)因風災、水災、地震、空襲、特殊傳染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
由致無法如期使用者,申請人應於不可抗力原因消滅後七日內,
以書面申請延期;如檔期未能配合,無息退還所繳費用及保證金
。
(三)本局因緊急情形或臨時需要需收回場地時,得通知申請人改期或
取消;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全數所繳費用及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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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局得拒絕其申請或停止其使用。已繳納費
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活動內容違反法令、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實際使用與申請名目或內容不符
(三)擅自將本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從事營利行為。
(五)辦理婚喪喜慶或宗教性、政治性活動。
(六)經本局認定活動可能損害場地與設備或造成人員安全堪慮者。
(七)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宜提供使用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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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使用場地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應於活動前完成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等相關保險;辦理大
型群聚活動應依「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辦理。
(二)發生意外或造成人員傷亡,由申請人負全部責任。如有事故發生
應即通報本局,並妥善處理。
(三)場地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噪音管制、環
境衛生及垃圾清運等事項應由申請人負責。
(四)佈置品及隨身物品由申請人自行看管,本局不負保管之責。
(五)場地內可移動之設備、器材及桌椅等限於場內使用,禁止搬離、
借出;固定設備亦不得擅自拆卸、搬動。
(六)場地布置應先經本局同意,禁止以黏、貼、釘、掛等動作施作於
場地之建築物、設備及器材。如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七)啟用燈光、音響、投影機或外接其他電器設備,應先經本局同意
,並應於使用完畢後回復原狀。
(八)高中以下之班級、學生社團如申請使用本場地,活動過程及演出
現場須有教師指導執行。
(九)申請人應要求參加活動人員遵守場地使用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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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場地使用完畢,應歸還租借物品、回復原狀及清運廢棄物,並經本局
依設備確認單(附表二)勘查確認後,扣除應繳費用後,無息退還保
證金。
如有毀損情事者,應負賠償責任,並得自保證金扣抵之;不足抵扣時
,應予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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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違反本要點規定經本局認定情節重大者,本局得停止其申請使用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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