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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8: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龍潭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桃市龍文字第1100040342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區政類/龍潭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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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升藝術展演水準,鼓勵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藝文團體、培育
    優秀人才並促進文化發展,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龍潭區(以下簡稱本區)之藝文工作者。
  (二)本市立案團體、法人。
  前項第二款規定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及學校。
三、本須知補助事項如下:
  (一)以本區為主題或在本區辦理之藝文活動。
  (二)音樂、戲劇(曲)、舞蹈等表演活動。
  (三)展覽、教育推廣等視覺藝術相關活動。
四、本須知補助金額,以每案補助新臺幣貳萬元為限。但經本區公所審查
  通過並簽奉桃園市政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本須知補助項目含演出費、製作費、場地租金、場地布置、音響硬體
  器材租賃、文具紙張費、文宣費、印製費、材料費、午晚餐費、茶水
  費、旅運費、講師鐘點費、撰稿費及雜支。各項費用依「桃園市龍潭
  區公所推展小型藝文活動補助項目基準」辦理。
六、申請者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檢附下列文件並函文向本區公所提出申
  請,未於期間內提出申請,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申請者資料表。
  (三)實施計畫書。
  (四)計畫預算總表。
  (五)計畫支出預算明細表。
  (六)桃園市龍潭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計畫節目表。
  (七)桃園市龍潭區公所小型藝文活動補助申請切結書。
  (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前揭露表(依個案填寫)。
  申請時檢附文件不全,經本區公所通知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
  ,不予補助。
七、同一申請者每年向本區公所申請小型藝文活動補助以二次為限,同一
  活動已向本市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不得再予補助。
八、申請案件由本區公所就活動主題、效益、內容、經費、合理性等辦理
  審查,審查結果,函知申請者。
九、受補助案件如有變更活動內容或期程者,應函報本區公所,於原定計
  畫執行日期三天前函報本區公所核准,並經同意後始得變更。
十、經本區公所核定補助者,應於申請案件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檢送下列
  文件至本區公所辦理結報及核銷:
  (一)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各一份。
  (二)桃園市龍潭區公所補助案基本資料表。
  (三)計畫成效表。
  (四)全案預算與實際收支總表。
  (五)全案預算與實際支出明細表。
  (六)經費支出分攤表。
  (七)申請桃園市龍潭區公所補助費用結報明細表。
  (八)附件粘貼表(活動照片及剪報等)。
  (九)接受桃園市龍潭區公所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十)黏貼憑證用紙及領據。
  (十一)核銷項目照片粘貼表。
  (十二)跨行通匯廠商同意書。
  (十三)所得扣繳歸戶切結書。
  (十四)小型藝文活動簽到簿。
  申請案件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
  送前項文件至本區公所辦理結報及核銷,未於期限內辦理核銷者,本
  區公所得不予補助。
  本須知補助款,由本區公所核銷後一次撥付。
  補助款以受補助者提供之原始支出憑證核實撥付,原始支出憑證留存
  於本區公所備查不予返還。
  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
  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一、受補助者應依核定之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本區公所得就補助案
   件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二、受補助者應確保補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涉及訴訟
   或違法情形,應由受補助者自行負責。
十三、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區公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原核定之
   補助,及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停止補助一年至二年:
   (一)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三)未依核定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而未事先通
     知本區公所並獲同意者。
   (四)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者
     。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有前項各款情形經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者,本區公所得依
   相關法令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