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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6: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桃市平文字第1100045735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區政類/平鎮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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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升藝術展演水準,鼓勵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藝文團體、培育
  優秀人才並促進文化發展,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平鎮區(以下簡稱本區)之藝文工作者。
    (二)本市立案團體、法人。
    前項第二款規定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及學校。
三、本須知補助事項如下:
    (一)以本區為主題或在本區辦理之音樂、戲劇(曲)、舞蹈等表演活
    動。
    (二)以本區為主題或在本區辦理之展覽、教育推廣等視覺藝術相關活
    動。
四、本須知補助金額,以每案補助新臺幣貳萬元為限。
五、本須知補助項目含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
  材料費、硬體器材租賃費、場地租用費、場地布置費及其他項目等經
  常性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者之工作人員固定薪資、資本門及經常性
  行政管理費用。
六、本須知補助案件按季受理,分別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之
  十五日前受理次季活動補助案件。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區公所
  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計畫書。
    (三)切結書。
    (四)全案預算收支總表及支出明細表。
    (五)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非法人團體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六)授權書(個案符合條件始須填寫)。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區公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全者,不予受理。
  如遇特殊原因得延後受理,本區公所將另行公告。
七、同一申請者每年以補助二次為原則,同一活動已向桃園市政府其他機
  關申請補助者,不得再予補助。
八、依照本須知申請之計畫,應由受補助者自行籌措至少百分之二十之自
  籌款。
九、申請案件由本區公所就活動主題及內容辦理綜合審查。審查結果,經
  本區公所核定後公告,函知申請者。
十、補助案件如有變更活動內容或期程者,應先函報本區公所,並經同意
  後始得變更。
十一、經本區公所核定補助者,應於申請案件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編具會
   計報告或收支對照表,連同下列文件送本區公所辦理結報及核銷:
      (一)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各一份。
      (二)領據。
      (三)經費支出分攤表、收支對列表及補助費用結報明細表。
      (四)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五)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
      (六)自主檢核表。
      申請案件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檢送前項文件至本區公所辦理結報及核銷,未於期限內辦理核銷者
      ,本區公所得撤銷補助。但申請活動係屬跨年度或具合理事由未及
      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結報,經本區公所核准者之補助款
      得予保留。
      本須知補助款,由本區公所核銷後一次撥付。
      補助款以受補助者提供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核實撥付,受補助
   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始支出憑證向其他政府單位申請核銷。
   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如涉及採購事項,受補助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受補助者應依核定之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本區公所得就補助案
   件執行進行實地抽查,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三、受補助者應確保補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涉及訴訟
   或違法情形,應由受補助者自行負責。
十四、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區公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原核定之
   補助,及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得停止補助一年至二年:
      (一)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三)未依核定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而未事先通
          知本區公所並獲同意者。
      (四)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者。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有前項各款情形經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者,本區公所得依
      相關法令強制執行。
十五、本須知未盡事宜,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作業規定。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