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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市競技運動實力,鼓勵優秀運
動選手持續為本市爭取榮譽,並協助其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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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績優運動選手,指具高中(職)以上學歷之國民,於申請
時繼續設籍於本市十年以上且成績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正式競賽項目
參賽資格。
(二)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運動會,獲得正式競賽項目前六
名。
(三)國際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大學運動會,獲得正式競賽項目前
六名。
(四)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正式錦標(盃)賽,獲得正式競賽
項目前六名,且該項目為最近一屆舉辦之全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
目。
(五)代表本市出賽,取得二次全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第一名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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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業輔導方式如下:
(一)擔任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雇)人員、臨時人員、清潔隊員
或技工等,並以排除須具備特殊專長或限定相關科系之職缺為原
則。
(二)擔任本市體育總會各單項委員會依桃園市優秀運動教練聘用計畫
所聘教練。
(三)擔任本市各國民運動中心相關職務,並以具有專業運動證照者為
優先。
(四)輔導參加職業訓練或本市就業博覽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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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績優運動選手得依本府公告之申請期程,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就業輔導申請表。
(二)繼續設籍本市十年以上之戶籍證明文件,且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身分證影本。
(四)運動競賽成績證明或獲獎證明文件。
(五)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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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就業輔導程序如下:
(一)申請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就業輔導,經本府審核通過後,核
發績優運動選手證明文件。有關甄選、待遇及錄用,應配合各用
人單位甄選期程及規定辦理。
(二)經用人單位進用即視同輔導成功。輔導成功者,不得重複申請;
輔導未成功者,得於下一次申請期間再提出申請。
(三)申請第三點第四款之就業輔導,由本府配合本市就業博覽會或職
業訓練期程協助媒合。
前項第一款績優運動選手證明文件,得列入甄選之加分條件,相關比
重、配分由各用人單位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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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績優運動選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就業輔導:
(一)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四)因涉運動賭博,犯詐欺罪、背信罪或賭博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犯前四款以外之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
未執行完畢。
(六)經相關機關依法停止聘用(任),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
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七)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
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十)因案被通緝或羈押、管收中。
(十一)使用運動禁藥,經權責機關(團體)查證屬實。
(十二)行為有損機關、學校名譽,且經有關機關、學校查證屬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