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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提供草漯沙丘地質公園場地
(以下簡稱場地)予公眾使用,特訂定本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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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項目:公共工程、學術研究、影片拍攝、環境教育、生態保育、
文化創意、休閒體育活動、災害防救演習、祭典儀式或慶典及其他經
本局審查核准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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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資格:
(一)各級政府機關、學校。
(二)經登記或核准立案之機構、法人或團體。
(三)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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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方式: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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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資料:
(一)草漯沙丘地質公園場地使用申請書(附件一)。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個人國民身分證。
(三)場地使用計畫書(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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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流程(附件三):
(一)書面審查階段:
1、申請單位應於使用日前十五日(依公文收文章或傳真/電子
郵件收件日為憑)提出申請,但屬特殊情況經本局同意者不
在此限。
2、由本局進行資料審查,並於審查後發文函知申請單位。
3、如申請文件未備齊或不符使用規定經退件者,申請單位應自
退文日起五日內或公文規定期限內(依公文收文章或傳真/
電子郵件收件日為憑)完成補正,逾期駁回申請。
(二)會勘確認階段:
1、申請單位應於使用期滿一日內將場域回復原狀,並通知本局
。
2、申請單位應於使用期滿三日內會同本局至現場確認是否回復
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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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場地使用規定:
(一)分區使用原則:
1、一般區:民眾可自由進出之區域,提供環境教育、休閒遊憩
及風機維修使用,倘有其他使用目的應向本局提出申請。
2、復育區:為保障垃圾掩埋場及北港垃圾掩埋場所在地,進行
環境監控,本區原則僅供掩埋場工作人員進入,倘有工程施
工、學術研究應向本局提出申請。
3、核心區:具有最完整沙丘型態之區域,為保護其特殊地形與
地質,僅提供學術研究、環境教育相關活動申請進入。
4、以上各區不得有營利行為,但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5、請單位應依申請使用場域範圍進行使用,倘需使用未申請之
場域範圍,應視同新案件重新提出申請。
6、同一申請單位,每次以七日為限,同一場地同時有二單位以
上提出申請,依申請順序,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
7、申請單位應依申請使用時間進行使用,倘於案件同意備查後
,因臨時需求調整實際使用時間或取消申請時,應於使用日
前三日,以書面(公文、傳真或電子郵件)通知本局,並經
本局許可方可調整。
8、申請單位應同時向土地主管機關(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新竹分署、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部分署桃園辦事處)申請許
可,並於使用日前將許可文件影本報本局備查,逾期未提報
者得廢止其核准。
9、使用過程中,如需海巡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派員維持秩序,
或涉及周邊場地或路權借用,應事先自行聯繫相關單位並知
會本局,其安全措施概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10、申請單位在使用期間,如有影響本局業務、妨礙觀瞻、有礙
風化、擾亂公共秩序或其他足以發生危險之虞時,本局得立
即中止繼續使用,並得取消申請單位未來申請資格;若因使
用行為致本局遭受損害,申請單位應負賠償責任,且不得異
議。
11、使用期間應遵守海岸管理法、環境保護法、森林法、濕地法
、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違
反者從其規定辦理。
(二)管制事項:
1、未經許可,不得取土、挖沙或變更地質公園地形地貌。
2、未經許可,不得於沙丘上增設指示標誌、廣告物或固定式人
為設施。
3、未經許可,不得砍伐採集、植樹造林、攀折花木。
4、未經許可,禁止各式車輛進入。
5、未經許可,不得進行擺攤等相關營利行為。
6、未經許可,不得露營、生火、烤肉、燃放煙火及鞭炮或製造
噪音。
7、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放生動物。
8、禁止亂丟垃圾、焚燒垃圾或廢棄物、排放廢水等環境破壞之
行為。
9、禁止塗鴉及破壞公共設施。
10、禁止擅入管理機關所公告禁止進入之範圍、設施。
11、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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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未依規定將場地回復原狀,或違反前述管制事項,申請日起算
二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