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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18: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大溪區公所大漢溪多功能草皮公園棒壘球場使用管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溪民字第1110012382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區政類/大溪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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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本市大溪區大漢溪多功能草皮公園棒壘球場(以下簡稱本場地
    )之使用管理,訂定本使用管理注意事項。
二、本場地管理機關為桃園市大溪區公所係受桃園市政府水務局委託代為
  管理。
三、本場地位處河川區域,為復育生態並維護安全,不提供夜間照明及夜
  間使用,開放使用時段為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春節於除夕至初
  五期間暫停開放,凡有其它暫停開放時間將公布於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官方網站: (https://www.daxi.tycg.gov.tw/ )。
四、本場地一經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即刻不開放使用,
  民眾應儘速撤離。
五、本場地申請使用時段:
  (一)每日分二時段,每時段以四小時計。
  (二)上午場:八時至十二時。
  (三)下午場:十三時至十七時。
  本場地之申請每月申請不得逾八場次為限(含假日場次),假日場次
  每月不得逾二場次,如屬訓練或賽事使用需求,經管理機關審認同意
  者,不在此限。
六、本場地主要提供棒壘球活動、訓練或賽事申請使用,同時段有二個以
  上單位申請使用時,使(借)用順位依序如下:
  (一)國際性體育活動、訓練或賽事。
  (二)全國性體育活動、訓練或賽事。
  (三)本市市級體育活動、訓練或賽事。
  (四)管理機關辦理之活動、訓練或賽事。
  (五)本市各級學校辦理之活動、訓練或賽事。
  (六)本市立案團體或設籍於桃園市市民辦理之活動、訓練或賽事。
  (七)其他非屬上列各款之活動、訓練或賽事。
  (八)倘若同一時段有複數申請者提出時,由主管機關審酌申請使用案
    件屬性及收件順序排定順位。
七、申請使用本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管理機關
  得撤銷或廢止之;其已使用者,並得命其立即停止使用:
  (一)舉辦之活動、訓練或賽事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實際使用與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三)使用用途有違法之虞。
  (四)未經核准而有營利行為。
  (五)申請單位不遵守本使用管理注意事項之規定。
  (六)其他經管理機關認定有危害安全或有損場館設施之虞而不適合繼
    續使用。
八、管理機關於每月一日至二十日開放申請本場地次月之檔期,如本場地
  有其他空檔,申請單位最遲應於使用日前十日提出申請。
九、申請單位應以公文方式檢送場地借用申請書,載明申請單位或申請人
  並檢附場地借用計畫書向管理機關申請。由管理機關受理後排定檔期
  借用事宜。
十、申請單位如需布置場地或架設、裝置燈光、音響、臨時性之電器等各
  項設備時,應併同場地借用計畫書提出。
  球場內搭設各式設備若直接接觸地面,請於下方鋪設軟墊等防護措施
  。
  球場內不得裝置耗電量大之電器或設備,大型活動請自備發電機。
十一、申請單位使用本場地與相關設施及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並遵守下列規定,如有違反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管理機關將暫
   停該單位接續三至六個月之借用場次及借用資格。
   (一)使用完畢離開前應回復原狀交還管理機關。管理機關將定期或
     不定期派員檢查,另請申請單位於進場時,若發現本場地有故
     障毀損之情形,請立即回報管理機關知悉;如未反映,管理機
     關工作人員於活動結束後,倘發現毀損,由申請單位負責相關
     賠償事宜。
   (二)本場地使用應確實進行防護,倘使用期間致場地毀壞而無法恢
     復原狀,應照價賠償。
   (三)向管理機關借用之物品及設備,於使用完畢後應負責歸還原位
     ,如有損毀,應照價賠償。
十二、申請單位獲准申請後,如無法使用,應於使用日五日前以書面向管
   理機關申請取消使用。管理機關因故不能按原核准時間提供使用時
   ,亦應於原核准使用日五日前通知申請單位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
   無法改期者,得取消其使用。
十三、本場地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嚴禁個人或團體獨占使用,或假借名義營利及收取費用等行為
     。
   (二)不得吸煙、隨地吐痰、吐檳榔汁、丟棄瓶罐、廢物或菸蒂,垃
     圾請自行清理。
   (三)攀折花木、毀損棒壘球場之各項設施。
   (四)鬥毆滋事、攜帶危險物品、喧鬧或製造噪音,妨害公共秩序及
     安寧。
   (五)未經許可張貼海報、刊物或於公物設施上書刻等違規行為。
   (六)妨害風化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
   (七)請勿攜帶食物(飲用水除外)、烤肉及危險物品;各式車輛、輪
     鞋、滑板均禁止入內。
   (八)其他經管理機關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十四、違反上述相關規定經勸導無效者,管理機關人員得令離場及禁止使
   用該場地,並視實際狀況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十五、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