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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與各稅捐稽徵機關建立互相通報機制,防杜高風險案件納稅義務人
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並加速查核案件審結、開徵、送達繳納通知
文書及辦理稅捐保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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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
(一)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二)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高風險案件移轉財產通報及假扣押作業要點。
(三)徵課管理作業手冊第七章第四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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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定高風險案件範圍如下:
(一)查核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經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
調查、檢調機關通報查核、輿情反映或社會關注涉嫌逃漏稅
案件,且預估個別納稅義務人應補徵稅額及裁處罰鍰合計達
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
2、稅捐查核階段,發現納稅義務人辦理停(歇)業、變更負責
人或另以自己或他人名義設立營利事業等,且預估應補徵稅
額及裁處罰鍰合計達一百萬元。
3、納稅義務人就其財產為移轉、設定他項權利、交付他人、異
常提領或收入存入非納稅義務人帳戶等,涉有隱匿或移轉財
產之跡象。
4、其他依個別案件情形審酌屬高風險案件。
(二)已開徵尚未送達或已送達尚未逾繳納期間案件,納稅義務人有隱
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
(三)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包括本稅、滯納金、利息、怠報金及罰鍰
,下同)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屬九十六年三月五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案件。
2、欠繳稅捐單計或合計達五百萬元且未有足額稅捐保全措施。
3、欠繳稅捐達十筆且金額合計達一百萬元,未有足額稅捐保全
措施。
4、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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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單位
(一)審查單位:
增值契稅科、地價稅科、房屋稅科、消費稅科、法務科及各分局
承辦單位。
(二)稅捐保全單位:
法務科及各分局欠稅管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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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方式
(一)高風險案件登錄建檔
1、審查單位應就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高風險案件,填
具「可供假扣押財產通報表」(附件一)通報稅捐保全單位
,由稅捐保全單位將該案件登載於「假扣押案件登記簿」(
附件二),並於稅款保全管理系統建立管制檔通報列管。
2、稅捐保全單位應就第三點第三款規定之高風險案件,於稅款
保全管理系統建立管制檔通報列管。
(二)通報作業
1、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承辦單位受理之申報移轉納稅義務人不動
產案件(排除納稅義務人名下受託財產及法院、行政執行機
關、破產管理人依法拍賣、變賣案件),經系統交查比對管
制檔,屬高風險案件者,應於土地稅法第四十九條或契稅條
例第十八條規定之處理期間末日(以下簡稱處理期間末日)
核定土地增值稅或契稅,並於受理申報當日將處理期間末日
及移轉標的資料登錄管制檔(如系統已自動回饋相關資料至
管制檔,免再人工登錄),由系統執行派送通知至高風險案
件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承辦人之公務信箱及納入財稅內網通知
事項。
2、本轄屬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高風險案件,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1)管制檔已登錄處理期間末日及移轉標的資料,且尚未審結
或送達之情形者,稅捐保全單位應產製「高風險案件地方
稅稽徵機關已回饋處理期限清冊」,會請審查單位加速審
結或送達;審查單位應於該處理期間末日以前儘速審結、
開徵及送達繳納通知文書。
(2)稅捐保全單位接獲審查單位通報高風險案件,應於建檔後
將相關資訊填載「可供假扣押財產通報表」,併同查調納
稅義務人所得、財產清單等附案,回報審查單位。惟屬第
三點第二款規定已送達尚未逾繳納期間之高風險通報案件
,應速依本點第三款規定辦理。
(3)審查單位應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儘速填畢「可供假扣
押財產通報表」,並檢具相關佐證資料通報稅捐保全單位
審酌應否辦理假扣押。
(三)假扣押案件審核及簽辦作業
1、稅捐保全單位收到審查單位填畢之「可供假扣押財產通報表
」及相關佐證資料等,應儘速確認繳納通知文書送達情形,
查調、檢視納稅義務人最新財產、所得、營業、稅籍及欠稅
情況等,並確認財產標的存在與否,就相當於應繳稅捐及罰
鍰數額範圍內,審酌實施假扣押之必要性,並將審酌結果填
具「聲請假扣押案件評估及審查表」(附件三),送陳單位
主管批核。
2、經審酌確有聲請假扣押之必要時,稅捐保全單位應填具「行
政訴訟聲請假扣押狀」(狀內請求裁定准許假扣押金額計算
至聲請日止),檢齊有關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回執影本、釋明
假扣押事實及理由等證明文件,簽會法務科意見後(總局免
簽會),送陳機關首長核准,向法院具狀聲請假扣押及繳納
裁判費。
3、管制檔已登錄處理期間末日及移轉標的資料之案件,應再次
審酌實施假扣押之必要性;已移送執行者,應即通報行政執
行機關。
4、稅捐保全單位向法院釋明聲請實施假扣押之原因事實,例示
如下:
(1)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經稅捐稽
徵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或經司法機關起訴、判決
在案。
(2)納稅義務人所有不動產皆設定高額抵押權,取償困難。
(3)納稅義務人二年內移轉財產頻繁。
(4)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得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5)其他隱匿或移轉財產之具體情事(如高風險管制檔已登錄
處理期間末日及移轉標的資料之案件)。
(四)假扣押實施程序
1、聲請假扣押注意事項
(1)聲請假扣押時點: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或已依法申報而
未繳稅捐之法定繳納期間屆滿後。
(2)聲請假扣押管轄法院:案屬管轄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
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3)為免保全過當,辦理假扣押財產數額,應扣除已依稅捐稽
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禁止處分之財產數額。
2、假扣押後之強制執行程序
取得管轄法院准許假扣押裁定後,即以之為執行名義檢具移
送書及相關必要證明文件及資料,移送至管轄行政執行分署
強制執行。
(五)假扣押撤銷作業
1、撤銷假扣押要件
(1)已繳清計算至繳納日期之應納稅捐及罰鍰。
(2)已提供應納稅捐及罰鍰之相當擔保。
(3)應納稅捐及罰鍰經更正或行政救濟程序註銷。
(4)其他假扣押原因消滅。
2、撤銷假扣押作業流程
(1)稅捐保全單位經審酌符合撤銷假扣押原因,應填具「聲請
撤銷假扣押狀」向原聲請假扣押法院撤銷假扣押。
(2)稅捐保全單位於取得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後,應即通報管
轄行政執行分署撤銷假扣押執行,並將相關資訊登載於「
假扣押案件登記簿」。
(六)高風險案件解除列管通報作業
高風險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稅款保全單位應於管制檔登錄解
除列管:
1、查核案件經審結無應納稅捐。
2、納稅義務人已繳清欠繳稅捐,或提供相當擔保。
3、稅捐稽徵機關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為
禁止處分。
4、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或經執行徵起,致不符合第三點第三款
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情形,且無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
執行之跡象。
5、經審酌無聲請法院實施假扣押必要。
6、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實施足額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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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督導管制
(一)法務科應協助並輔導分局稅捐保全單位聲請假扣押裁定、執行作
業,並蒐集聲請實施假扣押成功案例,彙整事實態樣,置於公區
供同仁參考。
(二)稅捐保全單位應分別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末日(末
日遇例假日則提前至前一天工作日)以前,填報「辦理高風險案
件移轉財產通報及假扣押作業統計表」(附件四)送法務科彙整
,由法務科簽報機關首長高風險案件辦理情形,並應於每年一月
、四月、七月及十月之五日以前送財政部賦稅署備查。
(三)各稅捐保全單位應設「假扣押案件登記簿」,由專人保管,核實
登錄案關資料,保存年限為十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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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密
各單位就本作業要點作業,應予保密,不得向納稅義務人、代理人或
申報人洩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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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懲
辦理高風險案件及聲請法院實施假扣押作業之績優單位(人員),按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奬懲案件處理要點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