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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1: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防汛專用砂包整備領用及回收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水防字第1110236715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水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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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防汛專用砂包之整備作業、發放
    領用及回收處理事項,並避免影響生活環境,及維護資源再利用之目
    的,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防汛專用砂包整備、領用及回收工作由本府所屬各區公所(以下簡稱
  各區公所)辦理,本府水務局督辦。
三、每年防汛專用砂包袋及砂料之購置,由各區公所辦理,各區公所並應
  自行雇工或以其他方式裝填防汛專用砂包,以完成整備工作。
四、防汛專用砂包經各區公所認定有必要時,得於下列時機發放: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且預測颱風未來路徑將影響本市
    。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豪雨特報。
  (三)發生其他非屬前二款之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經本府水務局通報應行發放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五、各區公所應規劃防汛專用砂包整備預置地點,並於發放前公布領取時
  間及地點。前項領取地點以不妨礙交通、公眾安全且方便領取為原則
  。
六、防汛專用砂包應由里長依各里所需數量向各區公所請領。但遇有情況
    急迫情形,得由民眾直接向各區公所請領之。
    前項請領數量以每戶十包為原則。
    各區公所應依實際請領情形製作防汛專用砂包領用及回收清冊(如附
  件一)。
七、各區公所應於每年度汛期開始前一個月整備防汛專用砂包,其數量不
  得低於前一年度發放總量之三分之二。
  依前項規定應整備之砂包數量低於三百包者,以三百包計。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過後,各區公所應清查防汛專用砂包整備數量
  ,並適時補充,以因應防汛整備需求。
  前項清查結果應由各區公所作成統計資料,並提報本府水務局備查。
八、防汛專用砂包不敷領用或無法支應時,各區公所應儘速通知開口合約
  廠商製作,必要時得向本府水務局、本府建築管理處或本府養護工程
  處申請支援調配。
九、各區公所於颱風、豪雨災害期間應依防汛專用砂包發放情形,於每日
  零時、十三時及十七時前,填報發放數量(如附件二),並回報本府水
  務局。
十、各區公所應配合宣導民眾防汛專用砂包正確回收觀念,以降低公害及
  減少社會成本。
十一、汛期結束後,各區公所應協請轄區里辦公室公布防汛專用砂包回收
   預置地點及時間,供民眾自行堆置,再由各區公所統一載運回收。
   前項回收地點以不妨礙交通、公共安全且方便堆置為原則。
十二、防汛專用砂包未能回收或遭棄置者,應由本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或
   各項公共設施管理、清潔維護機關協助清除。
十三、各區公所應妥善管理防汛專用砂包,其保存地點應備有帆布或其他
   遮蔽物加以覆蓋,並避免直接日曬。砂袋有破損、劣化或砂料硬化
   之情形,應立即汰換。
十四、各區公所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統計年度防汛專用砂包回收率
   及回收數量,並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具防汛專用砂包請領及回
   收清冊、防汛專用砂包發放及回收數量統計表(如附件三)函報本
   府水務局備查,本府水務局得抽查確認。
十五、各區公所購置整備之防汛專用砂包及回收所需經費額度,應設算編
   列於各區公所之災害準備金內。
十六、各區公所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確實辦理,本府將視執行成效,依下
   列規定建議各區公所及督辦機關予以獎懲:
   (一)各區公所年度防汛專用砂包回收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應於汛
     期前加強回收,由本府水務局依回收結果移請各該區公所列入
     年度績效考評。
   (二)各區公所年發放防汛專用砂包數量逾七百包且年度回收率達百
     分之五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六十者,核予業務承辦人員嘉獎一次
     。
   (三)各區公所年發放防汛專用砂包數量逾七百包且年度回收率達百
     分之六十以上未滿百分之七十者,核予業務課室主管及承辦人
     員嘉獎二次。
   (四)各區公所年發放防汛專用砂包數量逾七百包且年度回收率達百
     分之七十以上者,核予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記功一次。
   (五)年發放防汛專用砂包數量逾七百包且年度砂包回收率前三名之
     區公所,頒給獎金:第一名新臺幣二萬元;第二名新臺幣一萬
     元,第三名新臺幣五千元。若回收率相同,則以發放數較多者
     為優先名次。抽查結果若不符之砂包數達提報數量百分之五,
     則取消獎勵。
   (六)本市年度平均砂包回收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滿百分之七十,
     督辦機關業務科室主管及承辦人嘉獎一次;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未滿百分之八十,督辦機關業務科室主管及承辦人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督辦機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記功一次。
   經本府水務局抽查,防汛專用砂包之發放量及回收量與回報之數量
   ,相差達百分之五者,取消前項規定之獎勵。
   第一項第五款之獎金,應使用於區政相關業務,不得作為個人獎勵
      ,以助提升區政業務績效。
十七、本注意事項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