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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延攬本局具外語能力員警從事外事工作,俾利執行各項外事業(勤
)務,特訂定本甄試作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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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名資格:
(一)現任本局第十一序列警察人員。
(二)最近三年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取得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博、碩士學位。
2、通過「警察人員英語及其他語言檢測陞任評分計分等級對照
表」相當 CEFR (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
) B1 級以上之英語檢驗及格(相當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
中心辦理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中級以上)或達到行政
院規定之公務人員出國英語檢驗標準。
3、具英語以外之其他外語專長者,應通過「警察人員英語及其
他語言檢測陞任評分計分等級對照表」相當 CEFR (歐洲語
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 B1 級以上之外語檢驗
及格,並通過 A2 級以上之英語檢驗及格(相當財團法人語
言訓練測驗中心辦理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初級以上)
。
4、曾獲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甄試派赴國外研習或進修六個月
以上。
5、曾經內政部警政署派駐國外實際從事警政相關業務或工作六
個月以上。
(三)最近三年內未因違反品操風紀受記過或工作受記一大過以上懲處
或懲戒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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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試時間:本局視外事員警出缺情形,得不定期辦理甄試,並於考試
日期前二個月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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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試項目:
(一)外事法令測驗,占百分之六十。
(二)中英文口試,占百分之四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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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候用資格:
(一)陞遷積分占百分之五十,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五十,總得分達六十
分者。
(二)總得分相同者,以陞遷積分較高者為優先。
(三)候用期限自成績公告之日起二年內。
(四)候用期間如因違反品操風紀受記過或工作受記一大過以上懲處或
懲戒處分,取消候用資格。
(五)尚未進用前,如有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二十八條所列停止遷調情
形者,取消候用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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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進用方式:
(一)依照總得分高低順序列冊進用。
(二)本局視出缺情形,依列冊順序分發,若拒絕分發,則喪失候用資
格。
(三)進用時未檢附三年內相關語言檢驗證書,則取消候用資格。
(四)初任第十一序列外事警察人員,年齡未滿四十五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