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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3: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觀音區中台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廠回饋金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環事字第1120091304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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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運用中台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廠(以下簡稱處理廠)撥付地方之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市觀音區公所。
三、回饋金之回饋範圍,為處理廠所在地之本市觀音區大潭里。
四、回饋金來源,係處理廠承諾之敦親睦鄰工作,提供回饋地方經費每年
    新臺幣四百萬元,並於每年三月一日前撥付當年度回饋金予本市觀音
    區公所保管金專戶。
五、回饋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居民每年健康檢查費用。
    (二)補助各級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人民團體辦理公益活動、政令宣達
        等費用。
    (三)提升生活環境品質及地方基層建設事項。
    (四)公有設備(施)購置及維護事項。
    (五)補助獨居老人、家扶團體、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里民急難
        救助等相關事宜。
    (六)每年新臺幣十六萬元作為本市觀音區公所行政作業費用。
六、大潭里里辦公處應於本府指定期限內,提報回饋金使用計畫書,經本
    市觀音區公所初審並層轉本府審查核定後,始得動支。
    因故無法依核定計畫執行時,大潭里里辦公處應提報變更使用計畫書
    ,經本市觀音區公所初審並層轉本府審查核定後,據以執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