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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依據
桃園市政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作業程序第二點規定,設置國家賠償事
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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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家賠償請求事件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國家賠償請求事件之協議事項。
(三)關於國家賠償求償事件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其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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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處處長指派副處
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處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處處長就
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 本處適當人員四至六人。
(二) 熟諳法律之專家學者一至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派(聘)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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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之決議,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本小組委員關於事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
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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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開會時,得依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
關係人或有關機關(構)派員列席陳述意見;得視事件需要,邀請具
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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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業務由本處勞工事務組辦理,其決議事項以本處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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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處人員兼任者,得準用「中央政府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給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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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