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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1: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4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桃環管勞字第1130005625號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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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依據
    桃園市政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作業程序第二點規定,設置國家賠償事
    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家賠償請求事件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國家賠償請求事件之協議事項。
    (三)關於國家賠償求償事件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其他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處處長指派副處
    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處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處處長就
    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 本處適當人員四至六人。
    (二) 熟諳法律之專家學者一至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派(聘)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之決議,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本小組委員關於事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
    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五、本小組開會時,得依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
    關係人或有關機關(構)派員列席陳述意見;得視事件需要,邀請具
    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六、本小組業務由本處勞工事務組辦理,其決議事項以本處名義行之。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處人員兼任者,得準用「中央政府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給出席費。
八、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