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從事下列
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施放爆竹煙火。但元旦、農曆除夕、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
三日)、天日節(農曆一月九日)、元宵節、清明節、端午節、
中元節、中秋節、國慶日、特殊民俗活動如迎神遶境)或其他經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使用擴音設施、敲鑼、打鼓或吹號從事寺廟(含未立案宗教場所
)、神壇、廟會、婚宴喜慶及祭典等民俗活動。
(三)禱告、誦經、使用法器或使用擴音設施從事播放經文、詩歌等行
為。
(四)使用擴音設施從事夜市攤販及其他各類商業廣告行為(含各類移
動式宣傳車輛)。
(五)使用擴音設施從事室外集會、遊行及音樂表演等活動。但元旦、
農曆除夕、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天日節(農曆一
月九日)、元宵節、清明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國慶日
,特殊民俗活動(如迎神遶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者,不在此限。
(六)於非屬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及營建工程之場所,以
手持工具或動力機械等方式,從事敲擊、鑽孔、鋸切、釘合、打
磨或其他產生施工噪音之行為。
(七)使用非屬營業用卡拉OK之行為。非屬營業用卡拉OK,指未登
記「視聽歌唱業」或「視聽及視唱業」營業項目之營業場所及其
他非營業場所,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
(八)運轉引擎試車或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清洗、修理、改裝車輛等行為
。
二、於本市第一類、第二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
得從事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致妨害
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三、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九時至翌日上午七時,不得使用擴音
設施從事殯葬民俗活動。
四、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平日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與
例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及晚上六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以手
持工具或動力機械等方式,從事吊掛、裝載、卸料、搬運、敲擊、鑽
孔、鋸切、釘合、打磨或其他產生施工噪音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
(一)緊急危難救助行為。
(二)有危及公共安全、污染環境及影響民生用水、用電、用氣或通訊
之搶救(修)工程。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屬連續性或必要之工程於管制時段施工
者,惟仍應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六條規定。
五、依前項第三款核准之工程,施工單位應於施工現場設置噪音防制設施
(例如隔音布、消音屋、防振襯墊、隔音罩或其他具有減音功能之設
施),並於現場豎立管制時段施工告示牌。該施工告示牌內應載明管
制時段施工核准文號及公害陳情專線○八○○○六六六六六。
六、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之學校、圖書館、幼兒園及醫療機構(不含
私立小型診所)等特定噪音管制區,其周界五十公尺範圍,全日不得
從事下列行為。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施放爆竹煙火。
(二)使用擴音設施、敲鑼、打鼓或吹號從事寺廟(含未立案宗教場所
)、神壇、廟會、婚宴喜慶、祭典及殯葬等民俗活動。
(三)使用擴音設施從事夜市擺攤及其他各類商業廣告行為(含各類移
動式宣傳車輛)。
七、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例假日中午十
二時至下午二時,不得使用吹葉機致妨礙安寧。但有危及公共安全及
災害復原期間,或緊急危難救助行為,不在此限。
八、本公告所稱例假日,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
曆表中之放假日;平日指前揭辦公日曆表中之上班日。
九、違反本公告者,依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