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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壹、總則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市庫集中支付作業有一致處理程序
  ,訂定本程序。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一切經費及其他款項(以下
  簡稱費款)之支付,除依桃園市市庫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及第十四條
  之規定得自行保管、支用或專戶存管者外,應依照本程序之規定辦理
  。
  前項所稱各機關,係指桃園市總預算內列有單位預算之各機關及其所
  屬分支機關。本程序之規定,於桃園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亦適
  用之。



三、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其收入、支出均需透過其在市庫
  存款戶內所設立之分戶帳辦理。



四、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應每年編定機關代碼及科目代號表,
  並通知各機關。 



五、本程序內各項登記簿,得以電腦處理,其機器儲存體中之紀錄,視為
  登記簿籍。


貳、各機關費款支付程序

六、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由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通
  知財政局及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作為辦理支付
  及有關作業之依據。預付款、墊付款、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結匯外
  幣之經費、預備金、債務支出、應付歲出款及應付歲出保留款、總預
  算內各統籌科目、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等費款之支出,
  依照本程序伍、特別規定事項辦理。


七、年度預算未於年度開始前完成法定程序或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尚未核
  定前,應依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桃園市各機關單位
  預算分配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財政局依已簽證之付款憑單辦理支付
  ,俟歲出分配預算核定後,據以調整其未支用餘額。


八、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及歲出分配預算於年度中或計畫實施中
  經核定修改者,由主計處通知財政局及審計處,據以辦理費款支付。
  歲出預算或歲出分配預算依法核定追加、追減或變更計畫者,亦同。



九、各機關簽具付款憑單、轉帳憑單或其他支付憑證,均應由各機關長官
  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以下簡稱為簽證人
  員)依規定為支用之簽證,付款及轉帳憑單以電子媒體儲存列印者視
  同原憑單。



十、簽證人員簽證付款或轉帳憑單,應查核下列事項:
  (一)各項歲出之支付,應依核定分配預算之用途與條件依預算法及有
    關規定辦理,其他歲出支付應依其有關之法定支付案辦理。
  (二)領用額定零用金,應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零用金管理注意事
    項規定辦理。
  (三)預付款項,確為約定債務或事實必須預借之合法支出,並應在適
    當科目辦理。
  (四)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支出,除法令、契約或遺囑等,有特別
    規定者依其規定外;其有支出分配預算者,應依核定分配預算之
    規定;其支付金額須受該基金存入市庫存款戶結餘數限制者,並
    不得超過該項結餘數。
  (五)付款憑單所列受款人應為政府之債權人或合法之受款人,其地址
    與金額應與原始憑證所列者相符。
  (六)憑單所列科目及金額,應符合第十六點及第二十二點之規定。



十一、各機關簽證人員使用自然人憑證辦理簽證,應於啟用前一日填具桃
   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付款(轉帳)憑單簽證印鑑暨自然人憑證
   簽證人員申請書送財政局建檔,廢止及職務異動時亦同。各機關簽
   證人員對未完成異動手續前已簽證之款項,仍應負責。



十二、簽證人員辦理紙本憑單簽證印鑑之啟用,應於啟用前一日檢具印鑑
   卡、申請書送財政局以備驗對。
   前項印鑑更換或遺失時,應檢附新印鑑卡、申請書,敘明更換或遺
   失原因及遺失日期,並註明新(舊)印鑑啟(停)用日期,送財政
   局辦理登記。但對其已簽證之憑單仍應本權責負責。



十三、各機關履行付款責任於編製付款憑單時,應先查對受款人指定入帳
   之金融機構名稱、存款帳戶及帳號,詳填於付款憑單相關欄位以利
   匯款作業。



十四、各機關費款之支付方式如下:
   (一)電匯:
      1、受款人於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及其聯行設
       立金融帳戶者,支付款項由代理銀行存入受款人帳戶。
      2、受款人於代理銀行及其聯行以外之金融機構設定金融帳戶
       者,支付款項由代理銀行跨行轉入受款人所開立之其他金
       融機構帳戶。
   (二)簽發市庫支票:
      1、自領:已簽妥之市庫支票由受款人或其委託人親自領取。
      2、領回轉發:由機關指定人員領取。
      3、郵寄:財政局以掛號信件郵寄受款人或各機關轉發。
   前項第一款電匯辦理方式如下:
   (一)運用跨行通匯系統:由財政局透過代理銀行電腦連線網路,應
     用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金公司)跨行通匯系統
     ,將受款人應領費款撥匯存入其指定金融機構帳戶。
   (二)支票電匯:當運用跨行通匯系統無法作業時,財政局得視業務
     需要並經代理銀行同意,簽開市庫支票併同 e  企授權自動扣
     帳匯款作業資料清單及檔案送代理銀行匯存其指定金融機構。
   (三)委託劃帳:財政局將彙總金額一筆匯交各機關委託劃帳之金融
     機構,分別撥存各受款人帳戶。各機關應於付款憑單簽送財政
     局同時,將受款人劃帳明細清單併同檔案送達其委託劃帳金融
     機構。



十五、各機關各項費款之支付,應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編製付款憑單。


十六、各機關編製付款憑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庫款領取方式以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為原則。如有特
     殊原因依其他方式領取者,應註明原因,郵寄者應填列受款人
     地址,其地址應與原始憑證一致,各機關領回轉發郵寄者,機
     關收到支票後應將支票交付受款人。
   (二)付款憑單領取方式為電匯時,除受款人為桃園市市庫存款戶或
     桃園郵局薪資劃撥專戶者,應分別單獨開立付款憑單外,其餘
     受款人得合併開立付款憑單。
   (三)每一筆支付款項編製一單。但同一用途分在數個工作計畫支付
     者,得併開一單,另附科目清單。同一工作計畫及同一支出用
     途,有數個受款人時,得併開一單,另附受款人清單。憑單及
     清單內有關各欄均應詳明塡列,不得遺漏。
   (四)各機關付款憑單編號不得重複編號。
   (五)經退件之憑單,不論重新簽開或以原件更正,均應重新編號,
     原編號不得再使用。
   (六)科目名稱及代號應照下列規定填列:
      1、預算內之支付,應按總預算劃分為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
       並依業務計畫及工作計畫分別填列。至各項統籌科目應按
       政事別、業務計畫及機關分別填列。
      2、其他款項支付(含特種基金及保管款),應照各該款原存
       入市庫之科目,或有關之法定支付案內所列,或其他規定
       之科目填列。
      3、科目代號應照核定科目代號填列。
      4、支付墊付款應註明墊付案號、計畫名稱、轉正科目與代號
       及經費門別。
   (七)款項所屬會計年度,應按支付費款原所屬會計年度填列。
   (八)市庫預算經費門別欄,按支付費款所屬經費門別填列經常門或
     資本門。
   (九)支出用途欄應詳明填列支出之實際用途,各機關以零用金支付
     之款項,撥還時應於該欄位註明撥還零用金。
   (十)付款憑單所列受款人應為政府之債權人,或合法之受款人,其
     受款人欄位應填寫完整,倘有不符,以退件處理。
   (十一)以印鑑簽證者,受款人及金額不得塗改,其餘各欄如有塗改
      ,應加蓋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鑑。受款人倘電腦作業無法造
      字,應在手筆填寫處加蓋簽證人員之印鑑。
   (十二)電匯之指定兌付代庫銀行為代理銀行,電匯以外之指定兌付
      代庫銀行名稱,洽詢受款人之意願或參酌受款人之地址,選
      擇填寫一便利受款人兌領之代理銀行及分庫名稱。
   (十三)大寫、小寫之金額應相符,並應頂格書寫,勿留空隙。
   (十四)特別記載事項:依第三十二點規定。
   (十五)領取支票方式:依第十四點規定。
   (十六)憑單附記事項欄填列事項:
       1、營利事業之採購、勞務、營繕工程款等,應註明營利事
        業統一編號、統一發票號碼及開立日期;如為普通收據
        除註明普通收據字樣外,亦應填寫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倘向無商號之私人採購者,應加註個人身分證號碼。
       2、支付退休金及資遣退職給付應註明核准文號及生效日期
        ,支付撫卹僅需註明核准文號。
       3、其他特別記載事項。
   (十七)依規定得由各機關領回轉發之款項,應利用金融機構劃帳發
      薪方式發放。
   (十八)憑單及所附科目清單或受款人清單上各機關簽證人員之簽章
      應與留存財政局之簽證印鑑或自然人憑證相符。
   (十九)各機關依法令應行扣繳之款項,應按扣繳金額及扣款之受款
      人及地址分別編製。但扣繳金額如必需由各機關將市庫支票
      附同有關表件併繳者,其支票領取方式欄應填明由各機關領
      回轉發。
   (二十)付款憑單如另有附件者,應將附件名稱於附件欄內列明。



十七、受款人選擇自領市庫支票或由各機關指定人員領回市庫支票轉發者
   ,各機關應於編送付款憑單之時,另備領取支票憑證,交由受款人
   或其指定人員持赴財政局核對換領市庫支票並囑其出示具照片之身
   分證件及印章以應驗對;另指定人員不得由非編制內人員及造具付
   款憑單之會計人員為之。填發前項領取支票憑證時,除付款憑單以
   自然人憑證簽證且金額未超過限額者外,應將憑證之左邊緣置於付
   款憑單第一聯空白處,加蓋騎縫章,並註記憑證編號。



十八、喪失簽妥之付款憑單及領取支票憑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簽妥之付款憑單在未送達財政局前喪失,應即通知財政
     局掛失止付並以書面聲明作廢,補簽重新編號之付款憑單送財
     政局辦理支付。如未及時辦理止付致遭受損失時,應由各該機
     關負責。
   (二)受款人或各機關指定領取支票人員喪失領取支票憑證,應即通
     知財政局止付,經查明支票尚未發出時,由喪失人以書面聲明
     作廢,並洽由各該機關補發領取支票憑證,註明事實及原因,
     經簽證人員核蓋印鑑章證明並加蓋受款人原留印章後,送財政
     局核明支付。如未及時辦理止付致遭受損失時,其責任由喪失
     者自負。



十九、各機關以印鑑簽證之付款憑單經送出後,尚未經財政局支付前,如
   發現受款人或金額錯誤時,應迅即通知財政局將原憑單加蓋作廢章
   退還止付,並補送書面通知,重簽付款憑單辦理。其已支付致損失
   庫款者,應由各該機關負責於三十日內追回,無法追回者應由該機
   關負責賠繳。



二十、各機關各支付科目之轉正,應簽具轉帳憑單,送財政局辦理轉帳。


二十一、轉帳款項,如一案同時涉及多筆者,得彙編轉帳憑單一份。


二十二、各機關編製轉帳憑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憑單內有關各欄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以印鑑簽證者金額
      以外各欄內容如有更改,應於更改處加蓋主辦會計人員簽證
      印鑑。
    (二)轉帳收方或付方所列各筆金額,其科目相同者,應分別併為
      一筆列入。
    (三)科目名稱及代號,應依第十六點第六款所核定之科目及代號
      填列。
    (四)轉帳收方金額合計數應與轉帳付方金額合計數相符。
    (五)轉帳事由,應確實記入轉帳事由摘要欄。
    (六)憑單上編製機關簽證人員之簽章,應與留存財政局之簽證相
      符。



二十三、各機關以印鑑簽證之轉帳憑單送出後,如發現錯誤,應通知財政
    局將原憑單加蓋作廢章退還,或由原機關加蓋主辦會計人員簽證
    印鑑,辦理更正後轉帳。財政局已列帳者,應由原編製機關另編
    轉帳憑單更正。


參、財政局支付作業程序

二十四、辦理支付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驗對簽證印鑑。
    (二)審核付款憑單內容。
    (三)收件登錄。
    (四)登錄預算科目資料及查對餘額。
    (五)登錄匯款資料及簽發支票。
    (六)覆核匯款資料或支票。
    (七)匯款資料傳送及支票封發。



二十五、財政局應依主計處核定彙轉之各機關年度預算、歲出分配預算、
    應付歲出款及應付歲出保留款、其他核定支付經費或各機關其他
    款項繳款書等,據以辦理費款支付,並即建立資料檔,確實查驗
    保存。各機關辦理支出收回或市庫支票註銷之金額,財政局應依
    序編號登記後,調整其有關科目餘額。



二十六、財政局收到各機關編送之付款或轉帳憑單,應分別編號登記於各
    該收件登記簿。



二十七、付款或轉帳憑單,經編號登記後應核對注意下列事項:
    (一)簽證人員簽證是否相符。
    (二)支付科目有無餘額可供支付或轉出。查對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
       1、歲出分配預算各有關支付科目截至當時止之餘額。
       2、應付歲出款及應付歲出保留款之核准保留餘額,其有支
        用期限之規定者,依照其規定。
       3、存入市庫存款戶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支付時應查對該
        項特種基金、保管款之結存餘額。
       4、待追查之損失庫款重新支付時,應以財政局簽具之會計
        憑證所列實際發生損失款額為依據。
    (三)其他項目有無錯誤、塗改或遺漏,及是否符合規定。



二十八、付款或轉帳憑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財政局標註退回原因
    ,退還原編送機關,不予辦理支付或轉帳,並登錄備查:
    (一)未經簽證人員簽證或簽證人員印鑑不全、不符、不清、重疊
      。 
    (二)餘額不足。
    (三)與支付法案或其他法令規章不符。
    (四)支付法案尚未到達,無付款或轉帳依據。
    (五)聯數不符或附件不符。
    (六)科目名稱及代號漏列或錯誤。
    (七)支出用途漏列、憑單編號漏列或重複、錯誤。
    (八)受款人錯誤、漏列、字跡模糊難辨,或經變更塗改。
    (九)存入金融機構之代號及名稱、帳號或戶名漏列、不全、不符
      。
    (十)大寫小寫金額不符、漏列不全、字跡模糊難辨,或經變更塗
      改。
    (十一)受款人及金額以外各欄漏列、字跡模糊難辨,或塗改處未
       加蓋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鑑。
    (十二)所附清單細數之和與總數不符或清單之總數與憑單之金額
       不符。
    (十三)憑單與領取支票憑證未蓋騎縫章。
    (十四)憑單未填註領取支票憑證編號。
    (十五)超過額定零用金限額。
    (十六)轉帳收付兩方金額不符,或細數之和與總數不符。
    (十七)已逾支付或轉帳期限。
    (十八)各機關通知退還。
    (十九)科目清單或受款人清單金額與付款憑單金額不符。
    (二十)支票領取方式採用二種以上或漏註。
    (二十一)指定兌付代庫銀行名稱欄列,填列二個以上代理公庫。
    (二十二)轉帳憑單收付方一級科目相同。
    (二十三)附記事項應加註事項而未加註。
    (二十四)以其他為退回理由,未註明無法辦理之事實。



二十九、付款或轉帳憑單,經查核相符後,應由查核人員在憑單上簽章,
    並將支付或轉帳金額登入資料檔更新。



三十、各機關支出市庫之款項支用減少,應收回其全部或一部分者,如屬
   於當年度預算執行(含應付歲出款及應付歲出保留款),應以原支
   出科目,填具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回之款項,一併繳還市庫;如
   屬於以前年度者,應填具收入繳款書,按原支出性質,分別以收回
   以前年度歲出之科目或適當科目,繳還市庫。



三十一、財政局簽開市庫支票,應依據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辦理。


三十二、市庫支票應劃平行線並載明禁止背書轉讓。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依各機關付款憑單特別記載事項註明,免劃平行線:
    (一)機關預付費用,需於紙本付款憑單特別記載事項欄加蓋主辦
      會計簽證人員印鑑。
    (二)受款人非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
    (三)票面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四)自領或領回轉發支票。
    已開立之劃線支票,如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者,得經各
        機關於市庫支票取消劃線申請書上加蓋簽證人員印鑑章後,交由
        受款人持市庫支票及身分證明向財政局申請。
    前項情形受款人係個人,票面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
    須經機關專案核准。



三十三、市庫支票或匯款資料簽發後,應覆核下列事項:
    (一)支票受款人及金額,匯款資料之金融機構名稱及代號、帳號
      、受款人及金額,確與付款憑單所列相符。
    (二)支票或匯款資料之簽發確屬符合規定。
    (三)支票上各項記載,確無字跡模糊,金額確無變更改寫。
    (四)支票確無污漬、摺皺或破損。
    (五)同一付款憑單支付金額總和,確與簽發之各支票或匯款資料
      金額總額相符。
    (六)市庫支票或匯款資料應按付款憑單庫款領取方式欄記載予以
      區分,以利支票封發或匯款傳送。
    (七)付款憑單上各項程序,處理時確無遺漏。
    (八)有關支付之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三十四、市庫支票受款人及金額繕寫錯誤、污損、模糊或摺皺時,財政局
    應予作廢重行簽發,原付款憑單所列支票號碼應予更正;其他記
    載事項錯誤之更正,應於更正處加蓋財政局局長及集中支付科科
    長印鑑。



三十五、經覆核相符之市庫支票應蓋財政局局長及集中支付科科長印鑑。
    前項印鑑章,得利用機器處理。



三十六、財政局收到各機關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原則於八個工作小時內
    簽妥市庫支票。



三十七、財政局運用跨行通匯系統辦理通匯作業時,應依據手續完備之紙
    本付款憑單或電子付款憑單指定入帳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戶
    名及金額辦理,經審核並核對 e  企授權自動扣帳匯款作業資料
    清單之匯款筆數、總金額無誤後彙轉為匯款電子檔,加密後分批
    傳送至代理銀行,於八個工作小時內完成整批匯款作業。



三十八、撥匯庫款遇退匯款時,財政局應依據代理銀行退匯資料,通知原
    機關查明補正後,辦理重匯;若屬退匯不匯案件,應將各機關填
    製支出收回書或收入繳款書送交代理銀行辦理轉帳。



三十九、受款人自領或由各機關指定人員領回轉發之市庫支票,財政局應
    編製自領轉領未領支票明細表,指定專人保管候領。
    前項支票領取時,財政局應核對領取支票憑證上所蓋受款人章或
    機關指定領取支票人員印章與所攜領款章均相符後發給之;同時
        在收回之領取支票憑證上加蓋付訖日戳,收回之領取支票憑證應
        併同自轉領交付一覽表備查。 



四十、受款人委託代領市庫支票者,財政局應核對受款人及受託代領人具
   照片之身分證件及印章。受款人未在領取支票憑證上蓋章者,不得
   委託代領。



四十一、財政局應將各機關指定領取市庫支票人員之姓名、職稱、印鑑及
    身分證件號碼設表登記,並於領發支票時核對之。



四十二、郵寄之市庫支票,以掛號郵件寄發,必要時得以限時掛號信函寄
    發。財政局辦理市庫支票郵寄作業時,應按支票號碼、收件人姓
    名、住址、支票金額、收件編號及支票張數等,產製掛號信封,
    核對無誤後列印市庫支票郵寄送件單一併送郵局點收郵寄,並將
    郵局簽證之送件單訂存備查。無法寄達經退回之市庫支票,應予
    暫行收存登記,並通知原各該機關查明處理。



四十三、財政局完成支付或轉帳之憑單,應逐日整理歸檔、保管。


四十四、財政局應逐日根據代理銀行提供之支出銷帳資料產製兌付(未兌
    )市庫支票清單,如有不符,應即查明處理。並應按期編製庫款
    支付相關報表送審計處及主計處。



四十五、財政局完成支付程序後,各機關得利用庫款支付查詢系統之功能
    自行列印對帳單,核對帳務如有不符者,應於每月十日前,填列
    對帳通知單,送交財政局核對調節。



四十六、財政局辦理庫款支付如有誤付、重付或溢付情事,經查明尚未兌
    付者,應立即向代理銀行辦理止付。



四十七、財政局誤付、重付或溢付之庫款,如業經兌付,應簽報局長核准
    ,按誤付、重付或溢付金額設簿轉列登記為應收回庫款並調整餘
    額,俟收回後再行沖銷。



四十八、誤付款之重新補付,財政局應檢齊原紙本付款憑單或電子付款憑
    單及原簽准案詳加標註,簽報局長核准後辦理。



四十九、誤付、重付或溢付款項,應由權責機關於三十日內追回,並按情
    節輕重議處;其無法追回者,應由失職人員負責賠繳。



五十、短付情事之補付,財政局應依原紙本付款憑單或電子付款憑單,按
   短付金額補發之,並在原付款憑單加蓋補付戳記、於有關欄內註明
   補發日期、支票號碼及金額等,並通知各該機關。



五十一、市庫支票註銷之處理:
    (一)已簽發之市庫支票,因故無須支付時,應由原機關填具市庫
      支票註銷申請書連同市庫支票,向財政局辦理註銷作廢手續
      。
    (二)原市庫支票註銷後仍須支付時,原機關填具市庫支票註銷申
      請書,連同市庫支票,向財政局辦理註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1、未逾會計年度者,應另行簽開付款憑單。
       2、已逾會計年度者,採支票換發程序辦理。


肆、代理銀行及分庫作業程序

五十二、代理銀行接受財政局傳送之匯款資料時,應即查核交匯資料,確
    認無誤後即行匯出。



五十三、代理銀行應以即時連線方式將受託通匯之匯款匯至解款銀行,由
    其存入受款人帳戶,如財金公司或解款銀行因電腦或線路故障,
    無法立即修復時,滯留尚未傳送之匯款,應於次營業日儘速送達
    解款銀行。如因延誤匯款致各機關或受款人損害時,代理銀行應
    負賠償責任。



五十四、當日通匯進行中如發生退匯情事,代理銀行應將退匯資料送交財
    政局查明原因,俟其更正後辦理重匯或改匯;無法更正者,應辦
    理退匯款項帳上收回退還市庫。



五十五、代理銀行完成費款支付銷帳後,應提供市庫銷帳資料報表及兌付
    彙報表等,供財政局對帳。代理銀行應按期將市庫存款戶之收入
    及支出報表送財政局及主計處;並按日將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
    金及保管款收入明細資料提供財政局運用。


伍、特別規定事項

五十六、各機關預付款項,應按適當支出科目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局辦
    理支付;財政局應照憑單所列支付科目列帳。各機關於本年度內
    支付之預付款收回時,應以支出收回處理;如在年度結束後繳還
    者,應填具繳款書繳庫。



五十七、各機關應依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伍、墊付款支用
    規定辦理墊付,送請市議會同意後,應即登入於公務預算會計資
    訊系統,供財政局轉入庫款支付系統,並檢送其同意函影本及歲
    出概算明細表,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五十八、依桃園市市庫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得自行保管支用
    經費之機關,應按照核定之歲出分配預算每月分配數,一次、分
    次或經專案核定分配於額度內簽具以該機關全銜為受款人之付款
    憑單,送財政局撥付。



五十九、財政局撥由各機關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應照一般支付程序,按
    支付科目列帳,如有賸餘時,應於規定市庫帳務整理期間內繳回
    市庫。



六十、各機關依規定自行保管支用市庫之款項,其支出收回,應由各該機
   關逕向原債權人收回,並列入會計報告。
   前項自行保管支用市庫之款項,年度終了有賸餘時,應由該機關填
   具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回款一併繳還市庫。



六十一、各機關經費須以外幣支付者,應由各機關簽具以結匯銀行為受款
    人之付款憑單,並在附記事項欄列明外幣種類、金額及折合新臺
    幣金額,送財政局辦理。



六十二、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各類員工待遇準備及災害準備金之經費
    ,財政局應依據核定之動支第二預備金、各類員工待遇準備、災
    害準備金數額表予以登記,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六十三、動支預備金之經費,經核定分期支用者財政局應依核定之每期動
    支金額,為辦理支付時查對餘額之依據。



六十四、債務之還本付息,由各權責機關於到期前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
    局辦理支付,除基金債務外,應依據分配預算辦理。



六十五、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經本府核准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之應付
    歲出款及應付歲出保留款及其分配情形,由主計處通知財政局及
    有關機關,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六十六、前點歲出款項之保留在未經核定前,已發生契約責任之案件,基
    於事實需要依契約規定,得在原申請保留年度科目經費內,經機
    關長官或授權人員核准後,先行按付款程序辦理暫付,俟保留申
    請與分配核定後,再行辦理轉正;如申請之保留案件未奉核准,
    或僅部分核准者,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機關負責收回
    。



六十七、總預算內各統籌科目,由財政局按預算餘額或歲出分配預算予以
    登記,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六十八、各機關依規定按月支給法定編制人員及約聘、臨時人員之薪資、
    津貼、獎金及其他給與,應以委託劃帳發薪方式辦理撥存員工個
    人帳戶。



六十九、各機關應依財政局每月溝通園地排定支付時程表,辦理以劃帳發
    薪方式編製之付款憑單。



七十、退休、撫卹及資遣退職給付,由各機關依有關法令核定後,簽具付
   款憑單,並於憑單附記事項欄填註核准文號及生效日,送財政局於
   生效日發給。生效日如遇假日則提前一工作日發給。但請領第二次
   之後月退休金、撫卹等給付,一律採劃帳發薪方式於法定日期撥付
   受款人帳戶,如遇日則提前一工作日發給。受款人有特殊原因且經
   機關核准者,得改採領回轉發或自領方式領取支票,並應於付款憑
   單附記事項欄內敘明原因及連同簽呈影本送財政局憑辦。



七十一、各級學校退休金、撫卹金、年終慰問金、服務獎章、技工、工友
    退職金等統籌科目支撥,由本府教育局動支經費及開立付款憑單
    後,送財政局辦理簽付,款撥入各級學校保管金專戶後再由專戶
    以電匯方式匯入受款人帳戶。



七十二、各級學校之辦公費,應按月一次撥入指定帳戶。


七十三、核定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自實施日起,其經管機
    關原設基金專戶或保管款專戶應即停止支付,並與該帳戶核對,
    除已簽發支票未兌現部分保留待兌並積極清理外,餘額應即以繳
    款書繳存市庫存款戶,若支票開立已逾一年,應將支票註銷,並
    將款項繳入市庫,嗣後若受款人提出債權,再以收入退還或支付
    方式辦理。
    前項專戶餘款結清後,除有特殊事由經核准得留存原專戶外,應
    即辦理銷戶。



七十四、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實施集中支付後,一切收支均應經由市庫存款
    戶,收入時,均應填具繳款書解繳市庫存款戶;支付時,應編製
    付款憑單送財政局辦理支付。



七十五、各特種基金(不含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保管款利息,除警察人
    員安全基金、消防人員安全基金及社會救助金專戶另案訂定利率
    標準,其餘原則以臺灣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半年付息一次,
    由財政局辦理支付。



七十六、特種基金及保管款繳回款項時以收入繳款書辦理款項之繳回,退
    回款項時以付款憑單動支退回。



七十七、各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動支簽付並無調整期,每年於十二月三十一
    日為年度動支簽付最後一日,如逢例假日提前一個工作日為年度
    最後動支簽付日。新年度動支於舊年度關帳後起始可進行簽付。
    一月份代理銀行報表應產出區分新舊年度至市庫整理期結束,以
    因應帳務對帳、歸類。



七十八、財政局為因應庫款調度需求,得視庫存情形,依照下列順序付款
    或彙整待付處理:
    (一)屬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還本付息、重大災難救助支出。
    (二)薪津、保險、退休、撫卹等法定義務支出。
    (三)經常支出:
       1、水電、電話、稅捐、郵票、油料、辦公費及其他必要且
        具時效性之經常支出。
       2、各機關支用之經常支出,將考量其時效性、依照本府收
        件次序、考量其支付金額大小,依序或分批次付款或彙
        整待付處理。
       3、大額經常支出,俟上開付款案件付訖且庫存足以支付時
        陸續分批次處理。
    (四)資本支出:
       1、資本支出將依收件先後次序、考量支付金額大小,視庫
        存情形,陸續分批次付款。
       2、大額資本支出,俟上開付款案件付訖且庫存足以支付時
        陸續分批次處理。


陸、憑單線上簽核作業

七十九、各機關各項費款支付,應以憑單線上簽核作業方式處理,但債務
    還本科目得透過紙本支付憑單審核作業方式處理。



八十、憑單線上簽核作業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憑單線上簽核作業(以下簡稱本作業):指各機關付款及轉帳
     憑單資料檔案,匯至憑單線上簽核資訊系統,並運用自然人憑
     證簽證審核電子支付憑單,於完成憑證數位簽章後,將電子資
     料放行至財政局所使用之庫款支付資訊系統,據以辦理庫款支
     付或帳務處理作業。
   (二)電子支付憑單:指經各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
     員或其授權代簽人以自然人憑證簽證核可之電子付款及轉帳憑
     單。
   (三)自然人憑證:指各機關於本作業使用之電子數位簽章憑證。
   (四)放行:指於憑單線上簽核資訊系統中,完成憑證數位簽章,將
     電子支付資料透過網路連線,由專任傳送人員(放行人)傳送
     至財政局之行為。
   前項第二款授權代簽人係指辦理電子支付簽證作業時,機關長官及
   主辦會計人員分別指定之人員,應由編制內人員為之。



八十一、各機關傳輸電子支付資料之檔案格式,應符合行政院主計總處協
    調相關單位所訂定之共用格式;各機關基本資料之建立、維護及
    系統使用權限之設定等事項,由財政局負責管理。



八十二、財政局得就本作業單件支付憑單金額設定限額,超過限額者,除
    傳送電子支付資料外,須另備紙本憑單並加蓋印鑑章後,送財政
    局辦理。



八十三、各機關傳輸支付憑單資料檔案,如遇憑單線上簽核資訊系統故障
    或網路連線傳送中斷,無法立即修復,而有立即支付之必要者,
    得將紙本憑單逕送財政局辦理支付,俟系統恢復正常作業,應即
    補辦市庫支付憑單線上簽核作業。



八十四、各機關辦理憑單線上簽核作業,得視其業務需要,自行訂定安全
    管制措施。


柒、附則

八十五、本程序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財政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