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列管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
關)年度重大建設計畫,以提升管理績效及施政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選項列管作業,係指將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納入本府管制或由各機關
自行管控進度之作業。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有具體執行期程,需全年
度或相當時間始能完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列入本府列管為原
則:
(一)屬本府旗艦計畫或新興中長程計畫項目。
(二)工程類計畫總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三)非工程類計畫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四)上年度受列管之連續性計畫尚未結案。
(五)其他市長指示之重要施政事項或本府重要施政計畫經本府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選定列管。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列計畫,如屬例行性、經常性之工作,經審核後
,得不納入本府列管。
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未列為本府列管者,應由各機關自行指定專人管控
進度,並得參照本要點訂定各機關管制作業規定。
三、列管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機關應於次年度預算核定後,依前點選項原則,提送次年度建
議由本府列管項目。
(二)各機關選項列管建議項目,經研考會審查後分列為本府列管項目
及自行列管項目,由研考會報奉市長核定後,函送各機關辦理。
(三)因追加預算、動支預備金或獲中央補助等,於年度中新增之施政
計畫,達前點第一項之列管標準者,各機關應於核定後十日內依
本要點規定補提相關資料,送研考會納入列管。
(四)填報作業計畫:
1、本府列管項目核定公布後,各機關研考單位應協助計畫主辦
單位於次年一月底前,至列管系統填報列管項目之作業計畫
,作為計畫管制及評核之依據。但因法定預算尚未審議通過
、春節連續假期或其他特殊因素影響,致作業計畫無法如期
完成填報者,由研考會另定完成填報日期。
2、本府列管計畫由二個以上機關共同主辦者,由計畫主管機關
主動協調共同主辦機關,確定權責分工,共同編擬作業計畫
;如計畫主管機關難以確定者,研考會得視業務性質指定之
。
3、列管計畫委託其他機關代辦者,以委託機關為計畫主管機關
,統籌辦理作業計畫填報事宜,或協調代辦機關協助填報。
4、工程類列管計畫之規劃及執行,如涉及機關內部單位間之分
工者,機關應自行協調整合,妥適評估作業計畫之預定進度
、經費、工作項目及查核點等相關事項。
四、列管計畫追蹤管制作業如下:
(一)列管案件執行機關應至列管系統填報案件基本資料及預定進度,
由研考會審查後進行管制,並由執行機關於每月五日前至列管系
統填報執行進度,填報內容應經機關一層長官核可。
(二)工程類計畫自工程標決標後,執行機關應於每月五日前至公共工
程標案管理系統填報工程進度。
(三)列管計畫未能依限執行完成,執行機關應按月於列管系統及公共
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填報執行狀況及檢討情形,直至案件執行完成
或解除列管為止。
五、列管計畫定期檢討作業如下:
(一)執行機關就列管計畫應訂定每月預定進度及具體工作項目,並指
定專人控管執行進度。
(二)執行機關應針對列管計畫實施情形,詳實查核並提出檢討改進作
法,對於實施績效及工程品質,應特別注意。
(三)列管計畫在執行中如遇重大困難,致進度落後,執行機關應設法
解決,並依合約規定追究設計、監造及施工廠商責任。
(四)執行機關針對列管計畫應定期召開檢討會議,並辦理自評、實地
查證及獎懲。
(五)研考會應定期統計列管計畫執行進度,凡列管計畫累計進度落後
達百分之十以上者,研考會得主動邀集各有關機關召開會議,協
助解決困難。
(六)為確實掌握列管計畫執行進度,研考會得依第六點規定辦理實地
查證作業。
(七)執行機關為使工程類計畫提前完工,得依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
規定,發給施工廠商及監造廠商趕工費用。
六、列管計畫實地查證作業如下:
(一)列管計畫經研考會認為有必要者,得於計畫執行期間內進行實地
查證。其執行進度持續三個月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案件,優先納
入實地查證範圍。
(二)查證事項如涉專門性問題,研考會得邀請上級機關、主管機關或
學者專家參與。查證人員對查證之資料,負有公務保密之責任。
(三)查證過程中,如發現實際情形與所報不符,應詳細查明原因,如
屬重大問題,需與有關機關協調或陳報上級核辦者,應即專案簽
辦,及時協調解決。
(四)查證人員於完成查證後,由研考會彙整查證報告,函送執行機關
及有關單位參處。
(五)受查證機關應就查證事項,備妥相關資料,充分配合。對查證人
員查詢或調閱有關文件資料,除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外,不得
藉故拒絕,並應對疑問詳實答覆。
(六)經研考會查證填報不實者,按次扣減該計畫年終考核分數三分。
受查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研考會得依情節輕重,簽請給予
相關人員書面警告以上處分:
1、實際辦理進度與所報進度不符,情節重大。
2、未備妥查證通知所載應備資料,情節重大。
3、遭遇執行障礙,未積極協調,亦未提報本府專案會議協調解
決,致執行進度嚴重落後。
4、查證報告所列缺失,逾期未改善,情節重大。
七、執行機關應依列管之計畫確實執行。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
調整計畫或撤銷列管:
(一)得申請調整計畫之情形如下:
1、政策或情勢變更,必須修正計畫。
2、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
3、相關計畫已奉市長核定修正。
4、制度或法規變更。
5、年度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必須修正計畫。
6、因受非本府所屬權責機關審查作業延誤。
7、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控制事由,影響計畫執行。
(二)得申請撤銷列管之情形如下:
1、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
2、法規、政策或情勢變更,應停止辦理。
3、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
4、計畫經併案或分案管制。
前項申請案件,執行機關應於計畫結束三個月前提出申請。申請調整計
畫案件,應填寫申請表(附件一),並敘明理由及檢具事證,送交研考
會審核。如僅申請調整各分月進度,由研考會審核後,通知執行機關據
以修正。如涉調整計畫總期程,由研考會報請本府核定後,據以修正。
申請撤銷列管案件,應敘明理由及檢具事證,會辦研考會後,專簽本府
一層核定,再送研考會撤銷列管。
八、列管計畫年終考核作業如下:
(一)每年度終了三個月內,由研考會就當年度應辦結之列管計畫,辦
理年終考核。
(二)執行機關應於年度終了,依年終考核自評表(附件二)辦理自評
後,提送研考會辦理複評。研考會依據機關自評資料,得組成考
核小組辦理複評。
(三)研考會於完成複評報告,並簽奉市長核定後,函送各執行機關辦
理獎懲。
(四)各項列管計畫之年終考核項目、配分權重與評分標準,依年終考
核自評表考核指標計算,分數以整數表述,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計算。
九、相關人員獎懲規定如下:
(一)平時獎懲:
1、執行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就相關人員記書面警告
,經警告後仍未改善者,主辦人員及業務主管各記申誡一次
:
(1)未依規定詳實填報計畫基本資料、預定進度及分月執行進
度,累計達三次以上。
(2)逾期未填報計畫執行進度或經查證填報不實,經催辦累計
達二次以上。
(3)計畫連續二個月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核有可歸責
於執行機關之事由。
(4)依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七目之事由申請調整計畫,核有
機關應負之行政疏失。
2、執行機關未依規定時間提出計畫期程調整或申請撤銷者,研
考會得依情節輕重,簽請本府給予相關人員口頭警告以上處
分。
3、工程類計畫執行機關得依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
則規定,發給工程相關辦理人員績效獎金。
(二)年終獎懲:
1、年終考核結果每案額度如下,獎勵人數以五人為限:
(1)優等:總成績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主辦人員記功一次,
業務主管、協辦人員、研考人員嘉獎二次。
(2)甲等:總成績分數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主辦人員嘉
獎二次,業務主管、協辦人員、研考人員嘉獎一次。
(3)乙等:總成績分數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獎懲。
(4)丙等:總成績分數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主辦人員及
業務主管各記書面警告一次。
(5)丁等:總成績分數未達六十分者,主辦人員及業務主管各
記申誡一次。
2、計畫主辦人員及業務主管有多項計畫同時獎懲時,應分別辦
理,其年度內累計最高獎懲額度,以記功一次或記過一次為
限。研考人員以執行機關內,評核結果最佳等次案件之額度
敘獎。
3、執行機關因遭遇非機關所能掌握之情事、受天然災害等自然
環境因素影響或執行財政節約措施,致進度落後、延誤,或
預算產生結餘等因素,得免予懲處。但計畫之延宕,係因計
畫擬定時未作完善之評估者,不在此限。
4、列管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1)延誤填報天數累積達十個日曆天以上。
(2)因進度落後而辦理調整計畫進度。惟落後原因係因天然災
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特殊事由者,不在此限。
(3)累計經費執行率或年度可支用預算數之執行率未達百分之
八十以上。
5、執行機關人員辦理執行列管計畫時間未滿三個月者,不予獎
懲;三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酌予辦理;七個月以上者,
應依本點規定辦理。
6、研考會得於年終考核時,一併對於能針對列管計畫項目發掘
實際問題,提出具體改進意見之研考人員簽請獎勵。對於表
現不良者,得簽請懲處。
(三)非本府自辦之列管計畫進度落後,經計畫主管機關積極催辦,並
提供必要協助者,得免予懲處。
十、工程類計畫執行進度超前獎勵規定如下:
(一)較原預定時間提前完成下列工作要項,且未曾申請調整計畫者,
執行機關得申請進度超前獎勵:
1、提前完成工程標決標簽約,依計畫開始列管日計算,其提前
日數比率達百分之五以上者。
2、契約工期在二百日以上,且提前完工日在列管計畫完工日檢
核點之前,其提前日數比率達契約工期百分之五以上者。
(二)執行機關申請進度超前獎勵,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提送研考會,
由研考會每半年辦理一次審核。
(三)獲獎勵案件名單經本府核定後公布,並於本府重要會議公開表揚
,符合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
款規定者,得給予獎勵,其原則如下:
1、提前日數比率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每案頒發新臺幣五千元以
下等值獎品。
2、提前日數比率達百分之五以上未達百分之十者,每案頒發新
臺幣三千元以下等值獎品。
3、當年度獲進度超前獎勵案件比率前三名機關,且獎勵案件數
在三案以上者,每機關頒發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等值獎品。
(四)新增施政計畫未依第三點第三款規定,主動補提相關資料納入列
管者,不予獎勵。
(五)獎勵所需經費由本府循預算程序辦理,並視預算金額調整獎勵名
額及平均獎勵額度。
十一、研考會得提報出國計畫,辦理考察先進國家城市建設及工程技術,
以精進本市工程建設,提升工程人員能力。
前項出國計畫經審議通過後,得簽報市長優先遴選本要點年終考核
優等之工程類計畫,且曾獲執行進度超前獎勵之績優人員參與,其
規定如下:
(一)獲遴選績優人員須實際承辦獲優等之計畫,且承辦期間累計達七
個月以上。
(二)所需經費由本府循預算程序辦理,並視預算金額調整遴選名額及
平均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