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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以
  下簡稱各校)辦理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有所依循,並建立公平、合理
  之獎懲基準,以達到即時獎懲之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教職員為各校正式教師及公務人員。

三、獎懲案件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校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獎當其功、懲當其過及獎由下起
    ,懲自上先之原則;恪守獎懲公開之要求、務求客觀公正適切依
    法核議。
  (二)獎勵以功績為首,勞績次之。
  (三)獎勵應具有激發榮譽感之教育意義,並以業務實際承辦及作業人
    員為優先;懲處應依責任之歸屬以定其對象,不可獎勵均分或爭
    功諉過。
  (四)同一事項應俟全部執行完畢後,視實際情形辦理敘獎,並以不重
    複敘獎為原則。
  (五)指導或參加同一活動或競賽獲多項名次者,應併案彙報請獎,以
    獲得名次之最高二項分別依本要點辦理敘獎,不得分項分組分別
    敘獎。
  (六)獎懲案件應確實分別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相關考核規定,召開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
    、考核會或考核委員會(以下併稱考績(核)會)核議辦理;記
    功以下之案件,學校如依規定先行發布敘獎令,應於發布後三十
    日內提交考績(核)會確認,考績(核)會不同意時,應依程序
    規定變更之。
  (七)各校發布之獎懲令,應敘明法令依據,如係依教育局或其他政府
    機關函文辦理者,應併同註明發文日期字號。
  (八)各校應確實於本要點所定之項目、額度、人數及期限內辦理獎懲
    ,未依規定者,教育局得以撤銷,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教職員之獎懲,除中央主管機關或教育局依實際情況另有規定者外,
  依本要點附表一至五之獎懲基準規定辦理。

五、獎懲案件作業注意事項:
  (一)須經教育局核定獎勵額度及人數案件:
    1、學校奉令承辦之業務,其執行結果確屬優良者,承辦學校應於
     敘獎事實發生或績效評定後二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及獎勵建
     議表(附表六)函報教育局核定。
    2、教育局應於一個月內確實依本要點所定之敘獎項目、額度、人
     數(附表六)完成前目之核定作業並函知各校。
    3、學校於收受核定函一個月內,召開學校考績(核)會核議,並
     經校長覆核同意後,授權各校以學校名義發布敘獎令,獎狀部
     分於一個月內函報教育局製發(附表七),相關獎勵逾期辦理
     者,除特殊原因報經教育局同意者外,不予獎勵。
  (二)毋須經教育局核定獎勵額度及人數案件(如附表四),學校應確
    實依本要點所訂之敘獎項目、額度及人數,於敘獎事實發生後二
    個月內,召開考績(核)會核議,並經校長覆核後,授權學校以
    學校名義發布敘獎令,逾期辦理者,除特殊原因報經教育局同意
    者外,不予獎勵。
  (三)非屬前二款獎懲案件,均須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函報教育局核辦
    。

六、教師之獎懲案件,教育局認有疑義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
  期重新報核,屆期未報核者,教育局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
  及追究學校相關人員之責任;另學校重新考核結果,教育局認仍有疑
  義者,亦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

七、各校人事人員、主(會)計人員及技工(工友)之獎懲,各循其行政
  系統辦理。契約進用人員、專任運動教練、代理(課)教師、聘用(
  約僱)人員獎懲基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教育人員部分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
  考核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辦理,職員部分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施行細則及桃園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