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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建立執法
  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本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違規次數基準如下:
  (一)附表次數之累計,以同一事業單位最近五年內違反本法同一規定
    事件次數論計。
  (二)累計違法次數不包含本府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而按次處罰
    之次數。


三、違反本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下列情形,認依第二點所定裁罰基
  準裁罰仍屬過輕者,得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加重處罰,並應敘明
  加重之理由:
  (一)與違反本法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超過該事業單位勞工總人數二分
    之一。
  (二)未依法給付勞工之總金額新臺幣三十萬以上。
  (三)受處分人之資力。


四、本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依附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