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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使用自然人憑證處理公務管理規範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為識別登入本局智慧地方稅務服務平台之使用者身分,落實資訊系統
  安全管理,特訂定本規範。



二、適用對象
  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本局智慧地方稅務服務平台處理公務之同仁。



三、憑證申請作業
  (一)新到職人員由人事室於報到時通知申辦並確認辦竣。
  (二)憑證有效期限及期限屆滿之處理
     1、憑證有效期限為5年。
     2、憑證有效期限到期前60日,可分別採線上或自行至戶政事務
      所辦理展期,憑證展期期限為3年,並以1次為限。
     3、憑證到期日後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換發新憑證。
  (三)為利同仁重新申辦憑證,得集體由人事室協調戶政事務所工作人
    員至本局辦理發卡。
  (四)憑證申請費用均由使用者自行負擔。



四、憑證保管作業
  同仁平時應妥為保管自然人憑證卡片,並注意PIN碼設定強度,以提
  升自然人憑證使用之安全性。
  當同仁離開座位時,應將自然人憑證以適當方式妥善保管,不得相互
  借用。



五、臨時憑證申請作業
  (一)同仁忘記攜帶憑證或憑證毀損者,請至本局智慧地方稅務服務平
    台線上申請臨時憑證,臨時憑證有效期限為申請當日。
  (二)臨時憑證申請,每人一年內不得超過3次,如因而影響業務列入
    年終考核。



六、本規範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