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據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
例之規定,劃定本市山坡地範圍及其檢討變更,特訂定本要點。
二、山坡地範圍劃定,係指依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及山坡地保育利用
條例第三條規定,除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
中央主管機關或本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
就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
地:
(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
(二)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以本府水務局為主辦機關,本府原住民族
行政局、農業局、地政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市地政事務所為
協辦機關,區公所為提報機關;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
1、審議及會勘區公所提報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
2、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核定後據以公告。
3、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等核定公告案件函轉區公所公開
展示。
4、山坡地範圍查詢疑義案件答復處理。
5、協調、督導地籍圖冊資料提供。
6、協調、督導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作業。
(二)本府水務局:
1、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修正及異議案件處理。
2、本府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資料保管並提供
閱覽,以及範圍查詢案件答復處理。
(三)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1、提供增編之原住民保留地劃入山坡地範圍圖冊資料。
2、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四)本府農業局:
1、提供國有林班或保安林分布圖或地籍清冊等資料。
2、提供解除國有林班地或保安林圖冊或地籍清冊資料。
3、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五)本府地政局:
1、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2、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作業。
(六)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山坡地範圍劃入時,提供試驗用林地分布圖等資料。
2、提報主管土地劃入(出)山坡地範圍圖冊資料。
3、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七)本市地政事務所:
1、負責地籍圖及土地清冊列印提供。
2、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八)區公所:
1、製作山坡地範圍劃入(出)建議書及現場勘查擬劃入(出)
地點。
2、提報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
3、山坡地範圍初劃草案辦理公開展示、異議受理並彙轉。
4、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5、本府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資料保管並提供
閱覽。
四、辦理山坡地範圍檢討作業時,除由區公所主動檢討提報外,並應公告
公開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相關關係人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建議書
。
前項建議書應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建議劃入(出)地點(地段名稱)。
(二)範圍圖:使用五千分之一地形圖或像片基本圖標示其範圍。
(三)劃入(出)之理由。
(四)建議人姓名、住址,如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地址及其代表
人、負責人之姓名;建議機關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
(五)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
五、未劃入山坡地範圍之土地,經檢討符合第二點規定者,得劃入山坡地
範圍。
六、已劃定為山坡地範圍之土地,經檢討其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
利用之需要,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劃出山坡地範圍:
(一)平均坡度未滿百分之五。
(二)未在崩塌地、土石流危險溪流影響範圍內、區內未曾佈設土石災
害防治工程設施且未位於有洪患之虞之坑谷低漥區。
(三)其鄰接特定水土保持區、陡坡區已依下列規定退縮。但退縮區不
得劃出山坡地範圍:
1、與特定水土保持區臨接者,應自境界線退縮三十公尺以上。
2、與陡坡區鄰接劃出區鄰接土地之自然均質坡度十五度以上者
,應依其地質自境界線退縮如表一規定之距離。陡坡區含二
種以上之複合坡度時,其應退縮距離依表二公式計算之;退
縮距離小於三十公尺者,以三十公尺計算。劃出區與陡坡區
間存在無須退縮之緩坡區時,其退縮距離得扣除該緩坡區之
寬度。
(四)劃出區之連續聚集面積須大於十公頃。但鄰接中華民國六十九年
二月六日公告之山坡地範圍界線地區者,不在此限。
七、辦理山坡地範圍檢討作業時,應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
測量所出版之最新版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為作業基圖,並比對第一
版之像片基本圖。
八、坡度分析應利用作業基圖上之等高線疏密度分別以坵塊法及等高線法
求得之坡度分布圖為研判之依據,其方法如下:
(一)坵塊法:
1、在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上,以邊長八十公尺劃平行於座標
方格線之方格,以表三公式求其平均坡度;公式中 n 值與
s 值之關係如表四。
2、參照作業基圖上等高線疏密度之分布情形,定其劃出區之天
然地形境界線。
(二)等高線法:
1、坡度以相鄰等高線之高差及其垂直線之水平距離計算求得,
其公式如表五。
2、在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上,相鄰等高線間距已定為五公尺
,其垂直線之水平距離與坡度之關係如表六。
九、劃出區之坡度分布及環境狀況應經現場勘驗確認。劃出區與陡坡區鄰
接時,應以實際坡度及其邊坡穩定狀況作為作業基準,以確保環境安
全。
十、劃出區範圍經檢討確定後,應將其境界線套繪在地籍圖上,而以所得
地籍圖邊界為劃出區定案境界線。劃出區範圍與地籍邊界不相一致時
,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劃出區範圍與地籍邊界略有出入時,在非退縮區以地籍邊界為劃
出區定案邊界;在退縮區以退縮區內界為定案邊界。
(二)劃出區與地籍邊界大有出入時,以劃出區範圍為定案範圍。
十一、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作業,應填具「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
(如表七),連同相關資料圖一併提出。
十二、作業程序
(一)初步勘劃:
1、山坡地範圍劃入:
(1)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入建議書及現場勘查擬劃入地點。
(2)勘劃:提報機關利用像片基本圖先行初劃,再赴現場勘
查修正,將範圍界線劃於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
一)地籍圖。
(3)圖冊繪製:於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地籍圖
、二萬五千分之一區地段圖、五萬分之一地形圖上繪製
綠色山坡地範圍界線,並於範圍內註記「山坡地」、範
圍外註記「平地」或「林地」,製作初勘圖、山坡地範
圍地段明細表及山坡地範圍劃入土地清冊(如表八)等
圖說各二份。
(4)初劃展示及異議處理:圖說一份由區公所公開展示三十
日,展示期滿,疑義地區由各區公所函請本府及地政事
務所現場勘查處理,依勘查結果修正界線後,備圖說十
份函報本府審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土地劃入山
坡地範圍,得不經初劃展示程序,逕付審查。
(5)審議及修正:由本府水務局會同本府農業局、地政局、
原住民族行政局等機關,依山坡地範圍劃入審議意見表
(如表九)所列條件審查修正山坡地範圍劃入案件,製
作各種圖說各十份後,函報本府。
2、山坡地範圍劃出:
(1)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出建議書及現場勘查擬劃出地點。
(2)圖冊繪製:提報機關就範圍檢討變更之地區,製作「坡
度分布圖」及「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敘明具體
意見,並於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地籍圖、
二萬五千分之一區地段圖、五萬分之一地形圖上標明下
列圖例:
原劃定界址以綠色虛線表示,變更之界址以綠色實線表
示,範圍內註記「山坡地」,範圍外註記「平地」或「
林地」。另應繕造劃出山坡地之土地清冊(如表八),
備妥以上圖說各二份。
(3)初劃展示及異議處理:圖說一份由區公所公開展示三十
日,展示期滿,疑義地區由各區公所函請本府及地政事
務所現場勘查處理,依勘查結果修正界線後,備圖說十
份函報本府審查。
(4)審議及修正:由本府水務局會同本府農業局、地政局、
原住民族行政局等機關,依山坡地範圍劃出審議意見表
(如表十)所列條件審查修正山坡地範圍劃出案件,製
作各種圖說各十份後,函報本府。
(二)審查方式:本府得設置審議小組,以合議制方式辦理審議工作
。
(三)陳報核定:經審查完成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由
本府陳報行政院核定。
(四)公告:山坡地範圍劃定、範圍變更圖說,奉行政院核定後,由
本府辦理公告。
(五)公開展示:經核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範圍變更圖說,由
本府函送區公所,公開展示,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展示
完竣,由本府及有關區公所各保存清晰之圖說一份,以供閱覽
。
十三、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後,如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
使用地之變更,應由本府水務局將相關資料函請地政機關依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