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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7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宗旨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昇市民生活品
    質,推動市內表演藝術活動之發展,特訂定本補助要點。

二、受理對象
  (一)經中華民國政府立案之演藝團隊、經紀公司、文教基金會、各級
        學校與本市立案之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及年滿二十歲具
        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等。
  (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兩年內曾受文化局及本中心補助但辦理成效不彰、延誤核銷
            作業、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情節重大或違反本中心規定。
      2、未依規定日期提出申請或資格不符者。
      3、有前案逾期未結。
      4、政黨活動。
      5、非於本中心所轄場地(桃園展演中心、中壢藝術館、桃園光
            影文化館)辦理之演藝活動。
      6、其他特殊情形,經本中心認定不宜受理者。

三、補助類別:音樂、舞蹈、戲劇、民俗技藝等表演藝術活動。


四、應檢附文件須為 A4 尺寸,一式三份;項目如下:
  (一)申請書(詳附件一)。
  (二)二年內演出之影音資料,並請註明演出日期、地點。
  (三)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四)以個人名義申請者請檢附身份證影本。

五、審查方式
  (一)申請時間:以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受理申請次年一月至十
        二月之演出計畫為原則。
  (二)審查時間:於每年十月召開審查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審查會
        。
  (三)審查作業: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1、初審:由本中心進行書面資料審查,並彙整資料製作申請案
            件一覽表,供複審審查委員審閱。申請者所檢送資料短缺者
            ,得由本中心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於七天內補件,逾期視同放
            棄。
      2、複審:由本中心組成並召開審查委員會辦理複審。
  (四)為提升本市藝文風氣,鼓勵演出團隊規劃推廣講座、工作坊等活
        動,凡計畫內提列前揭活動者,得提高補助額度。
  (五)申請案件內容對本市整體文化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
        ,得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由本中心採專案審查,並依程序簽報
        補助額度。

六、審查委員會組成
  (一)由本中心聘請音樂、戲劇(曲)、舞蹈或民俗技藝等創作展演、
        藝術行政、經營管理、藝術行銷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七至九人
        組成審查委員會。
  (二)審查委員會之組成,由本中心審酌上述資格提出建議名單,正式
        聘任,任期一年。
  (三)審查委員本人、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與申請者或團隊負責人
        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七、審查會議及相關行政程序結束後,以公文通知審查結果如下:
  (一)補助演出經費、免收場地使用費(不含空調、清潔及相關費用)
        。
  (二)免收場地使用費(不含空調、清潔及相關費用)。
  (三)不予補助。

八、撥款及核銷
  (一)法人或團體接受本中心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其
        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據(或發票,連同
        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如附件二)函送本中心辦理請款及結
        案。十二月演出者需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結案與核銷,
        逾期且未事先獲本中心同意核備者,視同放棄,本中心將撤銷補
        助資格。
  (三)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
        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
        律責任。
  (四)補助核銷以執行演出活動之支出為原則,不包括受補助單位之工
        作人員固定薪資、行政管理費及資產、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五)獲補助之團體或個人,需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申報。
  (六)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
        回。

九、考核及評鑑
  (一)獲本中心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作為核銷及日
        後補助審核之依據;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者,應即函報本
        中心核備。
  (二)獲補助單位得申請變更檔期或演出劇目,並以乙次為限,惟本中
        心保留調整團隊檔期之權利。
  (三)入選團隊應填列本中心提供之團隊自評表並於演出後擲回本中心
        ,作為補助考核之參考資料。
  (四)本中心設計考評表,由舞臺監督及前台經理填列,進行補助考核
        。
  (五)本中心對補助計畫內容之執行,必要時得要求補助者提出計畫執
        行狀況之報告。
  (六)本中心得邀集原計畫評審委員或相關人員參與評鑑補助案之執行
        、成果效益等事項。
  (七)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中
        心為協辦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應於
        二週前通知本中心。辦理宣傳推廣活動有成效者,本中心將列為
        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十、補助之放棄及撤銷
  (一)放棄:有下列情事者視同放棄,並依情節不同處分如下:
      1、核定補助後未依函告期限擲回回條者,視同放棄補助。
      2、核定補助並繳交回條確認檔期登記後,未於登記使用日二週
            前繳交應繳之規費,經本中心函知仍未補繳者,視同放棄補
            助,並取消申請補助資格一年。
      3、核定補助並繳交回條確認檔期登記後,因故需放棄演出者,
            應於登記使用日二週前函請放棄;申請人如無不可抗力及非
            可歸責之情事且未於前開期限前函請放棄,取消申請補助資
            格一年。
      4、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演出無法執行,亦無法於登記
            使用日二週前函請放棄,經本中心認定非可歸責於申請人者
            ,得由本中心發函同意其免備文放棄補助。
  (二)撤銷:
      1、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中心得撤銷原核准補助、追回
            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視情節於一至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
      (1)申請資料不實。
      (2)成果資料內容不實或有延遲經費核銷等成效不佳情事。
      (3)未依規定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
      (4)演出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或因故無法履行情節重大。
      (5)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
      (6)未經本中心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7)違背法令之行為。
      (8)其他經本中心認定不宜補助之情事。
      2、補助一經撤銷,經本中心通知申請人即應繳回補助款,不履
            行者得依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