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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設置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9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停車場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規則、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等規定,特訂定本
    要點。


二、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設置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路外停車
    場使用,其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交
    通局。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興辦事業計畫:指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許可使用之汽車運

        輸業場站、路外停車場。

    (二)汽車運輸業場站:指經監理機關同意立案之汽車運輸業所申請設

        置客運站、貨運站、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附屬設施指客運候車

        設備、洗車設備(含污染防治設備)、消防設備、簡易保養設備

        、貨運集貨站、倉庫(棧房)、管理室(調度室)、裝卸貨物設

        備等。

    (三)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

        塔臺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及相關附屬工程設施所需使用

        之土地。

四、申請人提出興辦事業計畫時,應備齊下列書件一式一份向本府交通局
    申請書面審查: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二)書面審查通過後,由本府交通局召集相關機關辦理實質審查,審
        查通過報本府核定後,由本府交通局函請申請人檢附興辦事業計
        畫書定稿本一式六份,以核發同意設置文件(審查表如附件三)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為法人應檢附登記文件)。
    (三)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如附件一)。
    (四)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五)土地登記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憑)。
    (六)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範圍以著色標明)。
    (七)興辦事業計畫書圖(如附件二) 。
    (八)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
        者檢附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非農業用地者免附。
    (九)非本府權責審查事項,申請者應先取得審查合格證明文件(經相
        關機關完成查核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第一項附
        錄一(二)查詢結果)。


五、申請人於提出興辦事業計畫申請土地變更使用前,其申請基地之原始
  地形或地物已擅自變更者,由本府會同有關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
  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相關規定處罰,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受理其土地使用變更申請
  。


六、興辦事業計畫經核准變更編定後,申請人應依照原核定事業計畫於六
  個月內辦理變更編定,逾期未辦理者或有違反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
  止其興辦事業計畫,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申請人取得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函後辦理變更設計,基地面積或相關設
  施減少者,應檢附原核准文件及相關圖說送審;基地面積或相關設施
  增加者,應重新檢具興辦事業計畫送審。


七、興辦事業計畫經核准後其停車場之附屬設施應取得使用許可,其供公
  眾停車使用收費者,應於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八、原經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交通設施使用土地更改興建汽車運輸業場站
  或路外停車場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