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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
  稱學校)。


三、連續代課、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為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未達三
  個月者為短期代課、代理教師。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不得
  在校外兼課、兼職。


四、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任及甄選規定,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
  教師聘任辦法辦理。


五、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約及聘期,依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相關規定辦理,學校在不違反有關法令原則下得依實際需要自行訂
  定補充規定。
  長期代理教師聘期原則自當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次年七月二日止,開
  學後則以實際到職日起聘;如學校確有校務需求,經專案報本府教育
  局核准後,得延長聘期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
  出缺職務之代理教師聘期,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
  。


六、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期內,如兼任、代課及代理原因消失,學
  校得視需要終止聘約,不受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
  一條規定程序之限制,但應於聘約中事先約定。


七、學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應經現職服務單
  位同意;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八、學校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授足本身每週最高基
  本節數後,始得按實際超出節數發給兼任、代課鐘點費;其兼任課程
  並應明確標示於課程表。
  學校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每週兼任、代課節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以兼任不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任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為
  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
  此限。兼任、代課時數,校內、外應合併計算。


九、兼任、代課教師之鐘點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
  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辦理。
  代理教師薪級及學術研究加給之核敘標準如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學士畢業一百九
    十薪點、碩士畢業二百四十五薪點、博士畢業三百三十薪點,並
    支給學術研究加給。
  (二)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修畢證明書或具其他教育階段、類
    科合格教師證書者:學士畢業一百八十薪點、碩士畢業二百四十
    五薪點、博士畢業三百三十薪點;其學術研究加給按八成支給。
  (三)大學以上畢業者:學士畢業一百七十薪點、碩士畢業二百四十五
    薪點、博士畢業三百三十薪點;其學術研究加給按八成支給。
  (四)曾任教職後再任代理教師者以原核定之薪點支薪,並支給學術研
    究加給。
  代理教師需俟擔任正式教師後,始得提敘職前年資。


十、兼任、代課教師兼任、代課應屆畢業班級課程,於六月中學生畢業後
  ,因無實際授課,不得支領兼任、代課鐘點費。


十一、兼任、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者
   ,應事先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選人員代課、代理
   ,其鐘點費由代授教師支領。


十二、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約僱人員辦理
   。


十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參加勞工保險、勞工退休金及全民健康保險
   ,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學校聘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應於聘約註明代課及代理之性質;離職
   或服務證明文件,除應為相同之註記外,並應加註服務成績是否優
   良及是否曾經公開甄選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