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團體及機構推展各項社會福
利服務,提昇服務品質及水準,明確規範各種補助之對象、項目、原
則、條件及基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補助種類如下:
(一)一般性補助。
(二)政策性補助:包含婦女福利補助、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老人福
利補助、身心障礙福利補助、非營利組織補助、志願服務推展補
助、社區發展補助、社會救助及遊民輔導補助。
(三)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
三、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董(監)事會。
(二)理監事或董(監)事任期屆滿仍未辦理改選。
(三)一般性補助案件之活動地點位於其他縣市,或計畫內容僅為國內
、外旅遊觀摩、聚餐、發放紀念品、純屬會務性或會員大會活動
。
(四)同一案件已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並經核准。但預算來源為回
饋金性質,不在此限。
(五)申請單位立案、設立許可或會址設於本市未滿一年。
(六)申請志願服務推展補助者,未依規定填報半年報、成果報告及衛
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資料。
(七)申請社區發展補助之計畫內容僅為國內、外旅遊、聚餐。但經中
央與本府評鑑之績優社區觀摩活動,不在此限。
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最近一年內曾經違反社會福利相關法規,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之
機構。
(二)經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或本府社會局最近一次評鑑丙等以下
(含丙等與不列等)之機構。但身心障礙機構經評鑑為丙等以下
,於輔導限期改善期間申請研習活動辦理巡迴輔導費用,不在此
限。
(三)最近六個月內經本府社會局限期改善加強輔導之老人、兒童及少
年福利機構。
四、受補助者應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
服務辦法與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優先採
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及環境保護之產品。
五、依本要點申請獲補助者,得將本府列為指導機關。
六、本要點所定各類及各項目之補助經費,均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
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確實建立與登錄,相關憑證並應依規定保管
十年,且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以供查核。
七、補助機關應視預算額度,並依申請計畫之內容及配合重點政策,審酌
受益人數、方案完整性、項目合理性、方案創意及執行績效等,核定
補助金額。
八、本要點所定各類及各項目費用之補助基準及金額,由本府社會局於每
年十一月底前公告次一年度之補助基準及金額。
九、受補助者對各類補助之款項使用成效及結果,應作為本府接受評鑑時
之參考資料。
貳、一般性補助
十、一般性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本市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
利服務事項。
(二)中央主管機關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機構,於本市設有分
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本府立案之本市各級人民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
項。但不包含社區發展協會、老人會。
(四)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有分
級組織、分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十一、一般性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婦女福利、兒童及少年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社會
救助等方案或福利宣導活動。
(二)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之福利宣導活動。
(三)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剝削防制之方案或福利宣導活動。
(四)高風險家庭關懷之方案或福利宣導活動。
十二、一般性補助之原則如下:
(一)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含總工會、職業工會)、
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
)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之申請案件,應視其活動性質、類別及前一年度配合本府推動
相關政策之成果等,於活動總經費可補助項目內予以補助,每
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三)同一申請單位依本要點及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
業須知規定申請補助之案件,每年最高補助二件,前案核銷完
成始得申請第二案。
(四)交通費及門票不予補助。
參、婦女福利補助
十三、婦女福利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立案之人民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四)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
十四、婦女福利補助,同一申請單位每年最高補助三案,項目如下:
(一)初階方案。
(二)進階方案。
十五、申請初階方案補助者,應辦理六小時以上課程或活動,並包含下列
各款內容之一,且應占課程或活動時數比例二分之一以上,參與人
數應達三十人以上:
(一)提升婦女權益方案:以促進性別平權、婦女保護、人身安全(
含性騷擾防治)、提倡家務共享、婦女照顧者經驗分享、促進
婦女參與社會公共事務、婦女社團組織能力培訓、消除對婦女
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 )之講座、研討會、服務
方案及其他推動性別平等議題之課程或活動。
(二)提供婦女支持性及成長性服務方案:婦女生活資訊教育訓練(
應包含操作使用如臺灣國家婦女館等之婦女相關網站及資訊)
、促進婦女學習成長之講座、支持團體、研習及服務活動。
(三)辦理新住民服務活動方案:多元家庭價值、促進家庭關係、親
職教育、親子讀書會、促進多元文化適應(融合)及其他服務
活動方案。
(四)辦理單親弱勢家庭服務活動方案:單親家長支持團體、親職教
育、知性成長講座及其他服務活動方案。
(五)婦女福利工作人員專業訓練方案:法規與專業知識之研習、增
進工作人員性別敏感度與性別平權意識之培訓。
(六)外縣市參訪與標竿學習:參與婦女社團組織能力培訓、性別主
流化、性別平等促進婦女權益等相關講座、研討會、會議、婦
幼機構參訪或標竿學習活動方案,並應於核銷時檢附一千字以
上之參訪報告一份。
(七)辦理婦女節相關服務活動之方案。
十六、申請進階方案補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社區成長教育學苑:
1、內容應載明當地女性人口特性及其需求,並應包含至少十
八小時課程,其中三分之二為婦女權益、CEDAW 宣導、婦
女議題探討或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七大議題(包含「權力、
決策與影響力」、「就業、經濟與福利」、「教育、文化
與媒體」、「人身安全與司法」、「健康、醫療與照顧」
、「人口、婚姻與家庭」及「環境、能源與科技」)等;
另三分之一之課程安排以各地區因地制宜並符合當地婦女
之興趣、特性及需求為原則,包含身心健康類、家庭生活
類、社會生活及法律常識類、自我發展類等。
2、設班人數:每班人數應達三十人,其中女性比例應達三分
之一以上。
3、上課時間:以每週一次,每次至少三小時,期間以一個月
以上為原則。
(二)婦女組織培力活動:應包含至少十二小時活動,辦理提升婦女
團體組織能力培訓、婦女團體領導人培訓,內容應載明地區婦
女社團發展概況、資源狀況、輔導機制、計畫預期效益與計畫
評估指標。
(三)婦女議題溝通活動:應包含至少六小時的活動,辦理探討婦女
相關議題之溝通平臺或公共論壇,其內容得包含性別平權、婦
女權益、婦女照顧、婦女就業、婦女健康意識、婦女公共參與
、婦女保護等議題,並撰寫五千字以上之報告一份。
(四)前三款之課程或活動,得以知性講座、成長團體、研習、研討
會及訓練參訪等方式辦理。
肆、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
十七、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四)立案之各級社會工作師公會及社工師事務所。
(五)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具兒少福利相關科系之學校。
十八、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專業工作人員研習訓練:針對「落實兒童權利公約
推動計畫」辦理之相關教育訓練、進行法規檢視、辦理宣導等
服務內容方案。
(二)兒童及少年培力活動:規劃本市培力方案,辦理表意權益相關
之教育課程、公共參與、論壇、培力工作營、交流活動等充權
項目,推動兒童及少年公民素養能力。
(三)兒童及少年正向活動:針對兒童及少年規劃人身安全、預防菸
、酒、檳榔與毒品、網路安全、預防網路成癮等保護兒童及少
年安全及預防犯罪之創新性正向活動。
(四)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社區照顧及家庭支持服務:針對弱勢家庭
及其子女辦理家庭訪視、電話諮詢、社區推廣、心理輔導、團
體輔導、課後臨托與照顧、簡易家務指導、親職教育、親子活
動及寒暑期兒童及少年生活輔導等。
(五)高關懷兒童及少年輔導處遇服務方案或支持性團體活動:針對
本市藥物濫用、逃學逃家、偏差行為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規
劃創新服務方案或團體活動,提升其正向社會適應。
(六)親職教育課程計畫或支持性團體:針對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
兒童及少年之人,規劃親職教育活動課程,提供個別會談、團
體輔導、基礎教育課程或其他多元方式活動,增進其親職照顧
功能。
(七)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協助弱勢少年自立生活能力準備
及提升其生活適應等方案,並規劃適切自立宿舍、就業準備、
就學協助、生活自理能力訓練及資源轉介等服務方案。
(八)未成年懷孕少女及未成年父母服務方案:針對未成年懷孕少女
及其重要之人、未成年父母及其子女提供個案管理、親職教育
、育兒指導、社區或校園宣導活動及其他創新服務方案。
(九)特殊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計畫:針對疑似罹患愛滋病、情緒困
擾、逃家逃學且不適宜在家教養之特殊兒童及少年,提供小規
模、家庭化及個別化之照顧,滿足其多元需求。
(十)收養家庭支持計畫:針對收養家庭辦理親職教養課程、心理支
持課程及支持性團體活動等。
(十一)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之修繕空間、充實、更新或汰換
設施及設備:
1、修繕空間以原已建設之空間為限。
2、充實、更新或汰換設施及設備,應檢附已達使用年限之
證明,及欲更換之型錄與報價單,且相同設施及設備最
多每五年補助一次。
十九、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之費用如下:
(一)訪視輔導事務費及交通費。
(二)團體領導人員費。
(三)戶外活動之教練費、引導員費、交通費及住宿費。
(四)專業人員服務費。
(五)個別心理輔導費、社會及心理評估與處遇費、諮商及心理治療
費。
(六)電話諮詢事務費。
(七)個案研討及聯繫會議專家學者出席費。
(八)修繕空間、充實、更新或汰換設施及設備費。
(九)房屋租金。
(十)專案計畫管理費。
伍、老人福利補助
二十、老人福利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二十一、老人福利補助之項目,包含辦理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
含失智〉、老人保護、獨居老人關懷服務之相關研究、訓練、參
訪、研討會、服務或活動方案等。
二十二、老人福利補助之費用如下:
(一)裁判費。
(二)競賽(活動)獎品費。
(三)臨時托育費。
二十三、老人會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級老人會辦理各項敬老活動、長青趣味運動會、才藝競賽
、歌唱比賽、球類比賽、老人福利宣導活動、有益老人身心
健康之各項活動、各類講座、專題研討、讀書會、研討會及
各項藝文展覽(如書法、繪畫、攝影展覽)等。
(二)辦理前款各項活動及各類講座者,應依該會之會員人數予以
補助;每會每年之費用補助,以當年度該會實際核定人數為
限。
(三)辦理長青趣味運動會者,依活動舉辦之規模、活動效益等酌
予補助,不適用前款規定。
陸、身心障礙福利補助
二十四、身心障礙福利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本市公設民營或經本市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附設
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本府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四)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社會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
有分級組織分支機構。
二十五、身心障礙福利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活動:身心障礙者社區融合、體適能、
社會參與、才藝表演、競賽活動及自我成長或支持團體等福
利活動,且其中參與活動之身心障礙者需占所有參加人員比
例百分之四十以上。
(二)身心障礙者家庭服務活動方案:家長支持團體、親職教育、
親子活動、知性成長講座及其他服務活動。
(三)照顧者專業訓練及研習活動:辦理家庭照顧者或機構團體工
作人員之培力、教育訓練、巡迴輔導等。
(四)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興建、修繕空間、充實、更新或汰換設
施及設備。
(五)身心障礙者社區樂活補給站:
1、以提供身心障礙者學習技藝課程為優先補助項目,其課
程每週應至少開課二十小時以上,並連續開課達三個月
以上,且需實際服務十五名以上之十五歲至六十四歲身
心障礙者,每名身心障礙者每週參與之時數為十小時以
內。
2、申請時應檢附辦理地點之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課程
表、講師名冊及招生報名表。
3、申請計畫應於前一年度十一月底或當年度五月底前提出
。
(六)身心障礙者家庭關懷服務:
1、辦理訪視人員培訓課程,訪視人員參加培訓後,始得提
供本項服務。
2、訪視內容應包括身心障礙者家庭初步需求評估與協助轉
介資訊等,訪視時並應填寫訪視評估表及服務記錄表。
(七)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
1、提供成年心智障礙者及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居住環境規
劃、住民健康管理協助、住民之社會支持、休閒生活與
社區參與、日間服務資源連結、增進住民與家人互動頻
率、住民權益維護等服務。
2、服務對象、人力配置、空間及場地設置等,依身心障礙
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3、申請計畫應於前一年度十月底前提出並須經審查作業,
審查委員共三名,由本府社會局主管一人、相關社會福
利學者專家二人擔任。
(八)社區日間作業設施:
1、本款之服務對象、人力配置、空間及場地設置等,依本
府社會局辦理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補助實施計
畫相關規定辦理。
2、申請計畫應於前一年度十月底前提出並須經審查作業,
審查委員共三名,由本府社會局主管一人、相關社會福
利學者專家二人擔任。
(九)身心障礙福利團體行政費。
二十六、身心障礙福利補助之費用如下:
(一)團體及協同帶領人員費。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興建、空間修繕、充實、更新或汰換設
施及設備費。
(三)身心障礙者社區樂活補給站之課程輔導人員服務費及專案計
畫管理費。
(四)身心障礙者家庭關懷服務之講座鐘點費、出席費、印刷費、
場地費、佈置費、膳費、雜支、志工訪視交通費、訪視人員
保險費、臨時人員費及專案計畫管理費。
(五)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之開辦設施設備費、專業人員服務費、
個案服務費、夜間生活服務費、房屋租金及專案計畫管理費
。
(六)社區日間作業設施之專業服務費、開辦設備設施費、房屋租
金、管理人員費及專案計畫管理費。
(七)身心障礙福利團體行政費:另訂計畫辦理之。
柒、非營利組織補助
二十七、非營利組織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本市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
會福利服務事項。
(二)中央主管機關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機構,於本市設
有分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本府立案之本市各級人民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
務事項。
(四)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
有分級組織、分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
二十八、非營利組織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與人民團體等非營利組織管理相關之研究、發展、專業人力
提升及教育、訓練等事項。
(二)與社會福利及慈善公益活動相關之研究、發展等事項。
捌、志願服務推展補助
二十九、志願服務推展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財團法人並經本府社會局備案之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
位。
(二)立案之人民團體並經本府社會局備案之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
運用單位。
三十、志願服務推展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志工服務背心。
(二)資訊設備汰換。
(三)志工教育訓練。
三十一、申請資訊設備汰換,應以配合推動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
系統建置,新購或汰換網際網路終端機等資訊設備者為限。同一
團體自核准補助當年起四年內,不得再申請本項目之補助。
三十二、志工教育訓練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基礎或特殊訓練課程,並接受本市其他志工運用單位報
名參加。
(二)除前款訓練課程外,依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課程規
定辦理之全市性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課程(如成長、領導訓練
等),或內容與志願服務相關之專業訓練者。
(三)訓練課程之實際上課人數應達五十人以上,並應將課程訊息
公告於本市志願服務相關網頁。課程有缺額時,應開放本市
其他備案運用單位之志工優先參加。
(四)教育訓練課程已由本府社會局公告統一開辦資訊者,不再受
理申請相同類別之教育訓練課程補助。
玖、社區發展補助
三十三、社區發展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本市各區公所。
(二)本府立案且會務正常運作之本市社區發展協會。
三十四、社區發展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精神倫理建設:
1、民俗節慶、慶典活動:於元旦、元宵節、端午節、中秋
節、重陽節等各節日慶祝活動,並同時宣導社會福利政
策。
2、社區之短期班隊:如社區成長教室、長壽俱樂部等。
3、社區老人、婦女、兒童及少年、身心障礙者相關議題之
一次性講座。
4、績優社區觀摩活動。
5、社區之圖書、刊物、電子報及網站建置。
6、改善社區之環保、綠化及美化活動。
7、其他為促進社區公共利益及社會福利政策之活動。
(二)福利社區化方案:辦理老人、新移民、婦女、兒童及少年、
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等福利服務社區化之持續性服務方案
或計畫。
(三)旗艦社區領航計畫:以補助本市社區發展協會為限。
(四)全區性活動:本市社區發展協會及區公所辦理之全區性社區
活動,包含社區研習、人才培訓、幹部訓練、民俗體育、文
教康樂等活動,並協助宣導社會福利政策。
(五)社區發展工作評鑑:補助本市社區發展協會辦理本項工作評
鑑。
(六)設置生產建設基金:以補助本市社區發展協會為限。
三十五、精神倫理建設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績優社區觀摩活動以觀摩五年內曾獲衛生福利部評鑑為績優
之本市或各縣市社區為限,每協會每年限申請一案。
(二)社區刊物或電子報應發行至少二期,且應有本市社會福利宣
導之版面及內容。
(三)社區網站建置應有專屬之網站,且應有本市社會福利宣導之
版面及內容。
三十六、福利社區化方案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每次服務至少二小時,每週至少服務一次,並應服務達二個
月以上。
(二)每協會每年以申請二案為上限。
(三)採審查小組定期審查制,申請及審查時間如下:
1、當年度一月至六月之活動,申請時間為前ㄧ年十一月一
日至十一月三十日,並於前一年十二月進行審查作業。
2、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之活動,申請時間為當年五月一日
至五月三十一日,並於當年六月進行審查作業。
三十七、全區性活動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社區發展協會承辦全區性活動應經區公所同意;活動核定後
,區公所除應函知轄區內各社區發展協會相關活動資訊外,
邀請卡亦應一併具名。
(二)辦理研習訓練課程者,應於計畫書中明列師資,且課程時數
至少六小時。
(三)績優社區觀摩活動以觀摩五年內曾獲衛生福利部評鑑為績優
之本市或各縣市社區為限,每區每年限申請一案。
三十八、社區發展工作評鑑之補助,以代表各區參加本市社區發展工作評
鑑及代表本市參加衛生福利部社區發展工作評鑑者為限。
三十九、設置生產建設基金之補助,以尚未設置社區生產建設基金之社區
為限。
拾、社會救助及遊民輔導補助
四十、社會救助及遊民輔導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立案之社會團體。
四十一、社會救助及遊民輔導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社會救助研習訓練:包含自立脫貧、災害救助、遊民輔導、
實物銀行等研習訓練或研討會。
(二)低溫時期加強關懷計畫:當中央氣象局發布十度以下低溫特
報時,提供熱食及禦寒物品等。
拾壹、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
四十二、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立案之人民團體。
(四)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
四十三、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之項目為兒童、少年、婦女、老人、
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遊民、更生人等社會福利及家庭暴力、
性侵害、性騷擾防治、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之方案或計畫。
四十四、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之審查作業:
(一)初審:本府社會局主辦業務單位對申請單位函送之創新性實
驗方案或計畫,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應填具審查彙整表,檢
附申請計畫(不含申請單位其他應備文件)提送複審。
(二)複審人員,由本府社會局一層主管一人、主辦業務單位、會
計室、學者與社會福利團體代表三至四人擔任,其中本府社
會局一層主管為召集人,並由其指定複審人員ㄧ人為副召集
人。
(三)擔任複審人員之學者或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由本府社會局聘
任。
四十五、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之費用如下:
(一)臨時酬勞費。
(二)差旅費。
(三)翻譯費。
(四)口譯費。
(五)專案計畫管理費。
(六)專業服務費。
(七)其他費用。
拾貳、綜合性項目補助
四十六、本要點所定各類及各項目之補助中,屬綜合性項目之費用者如下
:
(一)講師鐘點費。
(二)講師交通費。
(三)印刷費。
(四)教材費。
(五)材料費。
(六)文宣費。
(七)文具紙張費。
(八)場地租金。
(九)場地布置費及器材租金費。
(十)膳費及茶水費。
(十一)撰稿費。
(十二)圖片使用費、版權費、影片公播費。
(十三)相片沖洗費及攝錄影費。
(十四)郵資。
(十五)保險費。
(十六)獎杯、獎座、獎牌或獎狀費。
(十七)雜支費。
(十八)交通費。
(十九)門票。
(二十)裁判費。
四十七、其他費用:本要點未列舉之費用項目,且與活動計畫相關者,核
實補助。
四十八、經本府專案核定補助之社會福利服務方案或其他社會福利服務計
畫,其補助項目、基準及金額不受本要點其他各點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