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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5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為配合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
  農業區、鄉村區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廠及相關生產設施使用認定低
  污染事業,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非屬下列各款所定事業者,為低污染事業:
  (一)0八一一屠宰業。
  (二)0八九六0一0味精(麩胺酸鈉)。
  (三)0八九六0二0高鮮味精。
  (四)0八九六0九0其他胺基酸。
  (五)0八九九六一0酵母粉。
  (六)一一四0印染整理業。
  (七)一三0一皮革、毛皮整製業。
  (八)一四0一製材業(僅以製程包含木材乾燥、浸漬防腐等保存處理
    之事業為限)。
  (九)一五一一紙漿製造業。
  (十)一七00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十一)一八一0基本化學材料製造業。
  (十二)一八二0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
  (十三)一八三0肥料製造業。
  (十四)一八四一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
  (十五)一八四二合成橡膠製造業。
  (十六)一八五0人造纖維製造業。
  (十七)一九一0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
  (十八)一九二0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
  (十九)一九九0一一0炸藥、煙火、火柴。
  (二十)二00一原料藥製造業。
  (二十一)二一0一輪胎製造業。
  (二十二)二三一一0一0平板玻璃。
  (二十三)二三一一0二0強化玻璃。
  (二十四)二三一三玻璃纖維製造業。
  (二十五)二三二二黏土建築材料製造業。
  (二十六)二三三一水泥製造業。
  (二十七)二三三二預拌混凝土製造業。
  (二十八)二三三三水泥製品製造業(高壓混凝土磚、預力混凝土管、纖
      維水泥板及矽酸鈣板事業除外)。
  (二十九)二三九九未分類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具砂石碎解、洗
      選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三十)二三九九0一0石棉水泥板(瓦)。
  (三十一)二三九九0九0其他石棉製品。
  (三十二)二三九九九四0瀝青混凝土。
  (三十三)二四一一鋼鐵冶鍊業。
  (三十四)二四一二鋼鐵鑄造業。
  (三十五)二四二一鍊鋁業。
  (三十六)二四二二鋁鑄造業。
  (三十七)二四三一鍊銅業。
  (三十八)二四三二銅鑄造業。
  (三十九)二四九一其他基本金屬鑄造業。
  (四十)二五四三金屬熱處理業。
  (四十一)二五四四金屬表面處理業。
  (四十二)二六一一積體電路製造業。
  (四十三)二六一二分離式元件製造業。
  (四十四)二六二0被動電子元件製造業。
  (四十五)二六三0印刷電路板製造業。
  (四十六)二六四一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業。
  (四十七)二六四九其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
  (四十八)二六九一印刷電路板組件製造業。
  (四十九)二六九二電子管製造業。
  (五十)二八二0電池製造業。
  (五十一)二八四一電燈泡及燈管製造業。
  (五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認定屬高污染者。


三、興辦工業人原於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鄉村區之丁種
  建築用地設立工廠並經核准工廠登記者,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除所
  從事之事業經本府認定全屬低污染事業者,得增加生產設備之電力容
  量、熱能、廠地及建築物外,不得擴增工業設施。



四、經本府核定之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案,若核定擴增工廠產品屬第
  二點各款產業產品者,得於報核完成使用時,就擴展計畫內之產業產
  品為相關工廠變更登記。



五、本要點生效前已申請取得本府認定屬低污染事業或得認定屬低污染事
  業者,免再依本要點認定;已申請取得本府環保法令查詢回覆、工廠
  登記前各項核准或許可文件者,其低污染事業之認定,適用申請時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