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規定
之以工代賑,扶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自立,解決生活困難,
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進用之以工代賑人員(以下簡稱代賑工)為公法上之救助關
係,於扶助期間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就業保險法之規定。
三、本局應於每年六月辦理代賑工需求調查,並依調查結果及年度預算,
核定各用人機關代賑工人數。
四、代賑工之進用,得由本局上網公告並公開徵選。
五、擔任代賑工者,應年滿十六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規定
之一:
(一)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因家庭發生變故或經濟陷於困境,經本府社會工作師(員)評估
確有擔任代賑工之需求。
六、代賑工之工作項目及範圍如下:
(一)協助辦理社會福利及社會救助業務。
(二)協助公有館舍環境清潔及維護工作。
(三)協助其他臨時交辦之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代賑工僅得從事輔助業務,不得為主要業務負責人,並不得從事
技工、工友、駕駛及清潔隊員之工作。
七、經本局核定運用代賑工之機關(以下簡稱用人機關)於分派工作時,
應注意代賑工之工作安全及環境衛生,以維護其身心健康。
八、代賑工於扶助期間喪失第五點所定資格者,如其無不良事蹟,得繼續
扶助至當年年度終了為止。
九、代賑工之工時由用人機關定之,每日不得低於四小時及超過八小時,
每月不得逾二十五日。但因業務需求之必要,並經用人機關專簽奉准
,得予以調整工時,不受本點規定之限制。
十、代賑工之代賑金,依勞動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計算。代賑工應按
時簽到、退,並依其簽到、退資料核實計算代賑金。代賑工進用、勞
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代賑金核發,均由用人機關辦理。
十一、代賑工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仍在職者,依下列規定發放工作獎
金:
(一)當年度工作時數達二千零一小時以上,發給二百小時代賑金之
獎金。
(二)當年度工作時數達一千五百零一小時至二千小時,發給一百五
十小時代賑金之獎金。
(三)當年度工作時數達一千零一小時至一千五百小時發給一百小時
代賑金之獎金。
(四)當年度工作時數達五百零一小時至一千小時給五十小時代賑金
之獎金。
十二、代賑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終止扶助關係:
(一)不服從用人機關之管理監督且情節重大。
(二)工作不力,經輔導仍未改善。
(三)全月曠工累計達三次。
(四)全月遲到、早退累計達七次。
(五)拒絕接受求職登記或轉業輔導,或經轉業輔導而不願就業。
(六)其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情形且情節重大。
十三、代賑工之督導、管理及考核事項,由用人機關辦理。
用人機關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當年度代賑工年終考核表報送
本局,考核情形將列為嗣後辦理扶助之參考。
十四、本局不定時至各用人單位抽查代賑工執行情形,若發現有不實情事
,應限期另其改善,如經限期未改善者,將停止或調整用人機關運
用代賑工之人數。
十五、代賑工應積極參與就業轉介。用人機關應於年終考核時,將代賑工
之求職相關紀錄及考核表一併送交本局備查。
為協助代賑工就業,本局得與就業主管機關合作辦理代賑工之求職
及就職準備等課程。
十六、本要點生效前,依改制前桃園縣低收入戶以工代賑實施計畫進用,
而不符第五點規定資格者,得於本要點生效後三年內繼續進用,並
應依第十五點規定辦理就業轉介。
十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十八、本要點規定未盡事宜,依社會救助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