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以下簡稱
專輔人員)之工作績效評核有所依循,以提升專輔人員服務效能,特
訂定本要點。
二、專輔人員之考核類別如下:
(一)年終考核:專輔人員任職至年終無論是否屆滿一年者,均應予考
核。專輔人員之年終初核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辦理,報本府教
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複核。教育局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辦理專輔人員績效評核。
(二)平時考核:每年四月、八月、十二月考核一次,並作為年終考核
之重要依據,並報教育局複核。
(三)專案考核:於有重大功過或違反契約相關規定時,隨時辦理之。
三、專輔人員之考核程序如下:
(一)桃園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輔諮中心)初核:
1、督導人員:由輔諮中心主任進行初核。
2、駐區專輔人員:由輔諮中心主任暨督導群進行初核。
3、駐站專輔人員:由輔諮中心主任、督導群暨駐站學校初核;
輔諮中心主任及督導群之考評占百分之七十、駐站學校之考
評占百分之三十。
(二)教育局複核。
四、專輔人員之考核項目如下:
(一)督導人員:
1、工作占百分之五十(時效、品質、方法、勤勉、溝通、創造
思考、團隊合作及督導技能)。
2、操行占百分之三十(忠誠、專業倫理及品德)。
3、才能占百分之十(專業度及潛力)。
4、學識占百分之十(學識及服務)。
(二)專輔人員:
1、工作占百分之五十(時效、品質、方法、勤勉、溝通、創造
思考及團隊合作)。
2、操行占百分之三十(忠誠、專業倫理及品德)。
3、才能占百分之十(專業度及潛力)。
4、學識占百分之十(學識及服務)。
五、專輔人員之平時考核與專案考核分別依以下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及記
大過,於年終考核時,併計考核增減總分。
(二)專案考核:於有重大功過或特殊情事時,隨時辦理;其獎懲依下
列規定:
1、一次記一大功者,列入次年度優先續聘。
2、一次記一大過者或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予以解聘。
(1)怠誤公務或重大過失,導致不良後果。
(2)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者。
(3)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4)曠職連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
前項專案考核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六、專輔人員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及獎懲
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晉薪點一階續聘。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留原薪點並予以續聘;連續二
年年終考核乙等者,不予續聘。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不續聘。
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應依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進用
及考核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