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所屬一級機關及桃園市各區公所
(以下簡稱設置機關)工程品質督導,以提升公共工程品質,特訂定
本要點。
二、設置機關應設置工程品質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導小組),針對設置
機關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辦理之公共工程進行施工品質
及進度等之督導工作。
前項本府所屬設置機關如下:
(一)工務局。
(二)水務局。
(三)交通局。
(四)教育局。
(五)觀光旅遊局。
(六)文化局。
(七)都市發展局。
(八)警察局。
(九)桃園市各區公所。
督導小組應冠以設立機關之名稱。
三、主辦機關自辦、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且適用
政府採購法規定者,均為督導小組執行品質督導之範圍。
四、督導小組成員及權責如下:
(一)置召集人一名,綜理工程品質督導事宜,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
人員兼任之;另由召集人指定組長一名,協助處理相關事宜,置
組員若干名,由機關內部人員派兼之,負責小組行政作業。
(二)置派兼督導委員若干人,由機關首長指派機關內具有工程專業知
識人員兼任,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三)置外聘督導委員若干人,聘請工程專業人士、專家、學者擔任,
並得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查核委員名單
遴聘。執行各案督導時應至少有二名外聘督導委員,依規定每次
支給出席費。
五、督導項目如下:
(一)主辦機關現場督導情形、工程進度之掌握度、主辦機關應協助排
除之施工障礙等。
(二)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監造計畫、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紀
錄、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品質抽查紀錄、品質不符之處置及施工
進度監督之執行情形等。
(三)承攬廠商之品管組織、品質計畫、材料及施工檢驗、施工自主檢
查、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
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之執行情形等。
六、督導作業程序:
(一)工程督導得採預先通知或不預先通知方式辦理。
(二)督導小組赴現場進行督導時,應主動出示督導小組之書面通知及
相關證明文件。
(三)辦理督導時,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應充分配合,陳列相關文件紀
錄、各項材料檢試驗紀錄等以供檢閱。
(四)督導委員於現場督導時,應依據現場實況及各項品管資料實施督
導,並填寫「督導委員紀錄表」。(附件一)
(五)督導小組應彙整督導紀錄,並登錄於工程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資
訊系統,於督導次日起算七個工作日內將工程督導紀錄函文受督
導之機關。(附件二)
(六)督導發現缺失時,主辦機關應督促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限期改善
,於改善完成後填具「工程督導改善對策及結果表」(附件三)
及工程督導改善照片(附件四),函報督導小組備查。
七、督導小組應落實督導及缺失改善追蹤作業,本府於次年第一季依桃園
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及桃園市各區公所工程品質督導小組績效考核作
業要點進行績效考核。
考核指標如下:
(一)督導件數。
(二)督導紀錄彙整之完整性。
(三)督導缺失改善之審核與追蹤。
(四)督導小組運作及高階長官參與情形。
(五)工程執行進度。
(六)外聘督導委員遴派情形。
(七)查核缺失重複發生情形。
(八)本府工程施工查核之查核分數與扣點。
(九)三級品管文件與制度之推動。
(十)其他特殊績效。
八、督導小組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九、第二點以外之本府一級機關得視業務需要,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