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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展環境保護志願服務管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03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壹、依據
    志願服務法及本府推展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貳、目的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民間資源協助推
    動環
境保護工作,並促進環境保護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
    單位)及
環境保護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環保志工)之服務績效,
    提昇服務品質
,特訂定本要點。


參、環保志工資格
  一、凡設籍或居住於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或在本市就職之中華
    民國國民。
  二、身心健康,具服務熱忱,志願參與各項環境保護工作。
  三、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


肆、服務項目
  一、經常性服務工作
    (一)協助道路、空地環境清潔維護、社區街道巷弄清理、巡查、
      勸導等。
    (二)參與環境認養、河川巡守、清淨家園、淨山、淨溪、淨灘、
      國家清潔週及清淨市容景觀等。
    (三)協助辦理環境教育宣導。
    (四)協助垃圾減量、資源回收、綠色採購、節能減碳…等環保政
      策宣導。
    (五)其他與環境保護相關工作(視各運用單位需要服務的項目訂
      定)。
  二、臨時性服務工作
    (一)配合中央及本府政策業務之推動。
    (二)慶典節日及重要活動,協助環境清潔維護。
    (三)天然災害後,協助災害地區環境清潔維護之搶救、復原及重
      建。


伍、組織及權責
  一、志願服務組織
    (一)主管機關:本市志願服務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市環境保護志願服務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為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三)運用單位:本市運用環保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
      經政府立案團體。
    二、環境保護志願服務相關工作權責分配如下:
    權責分配內容如圖表附件。


陸、運用單位之職責
  一、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環保志工,召募時,應將志願
    服務計畫公告,計畫應包括環保志工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
    、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志願服務計畫參考範本如附件一)
    。 
  二、運用單位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環保志工,並於運用前,檢具志
    願服務計畫及立案登記證書影本,送桃園市政府及本局備案,並
    應於運用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志願服務計畫辦理情形函報桃園市
    政府社會局及本局備查;其運用期間在二年以上者,應於年度結
    束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及本局備查。
    (辦理情形參考範本如附件二)
  三、運用單位為各級政府機關、機構、公立學校或運用單位之章程所
    載存立目的與志願服務計畫相符者,免於運用前申請備案。但應
    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及本
    局備查。
  四、運用單位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備案或備查時,本局不予經費補助
    ,並作為服務績效考核之參據。
  五、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運用單位應對
    環保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依內政部90年4月24日台(90)內中社字第90747
      50號令辦理,課程內容如附件三。
    (二)特殊訓練:由運用單位依志願服務項目規劃辦理特殊訓練課
      程12小時。
       1、必要課程:2小時,課程內容為「當前環境現況及環境
        保護政策」(1小時)及「環境倫理與永續發展」(1小
        時)。
             2、選修課程:10小時,由運用單位依服務項目需求自行選
        定,課程內容如附件四。
    (三)運用單位得自行或委託開設課程,或以網路學習方式辦理前
      揭教育訓練。
    (四)前揭教育訓練結訓時,運用單位應發給基礎訓練或特殊訓練
      結業證明書。環保志工自行以網路學習方式或參加其它單位
      辦理之課程完成前揭教育訓練,得檢附學習紀錄或證明,向
      運用單位申請發給結業證明書(結業證明書範本如附件五)
      。
  六、運用單位應發給完成前項教育訓練之環保志工志願服務證及服務
    紀錄冊(以下簡稱服務證及紀錄冊)。
    (一)服務證:由運用單位製發及管理,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
      、環保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編號等。
    (二)服務冊:由運用單位應造具名冊,並檢具環保志工一吋半身
      照片二張,向本局申請發給紀錄冊,並轉發所屬環保志工(
      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名冊範本如附件六)。
  七、運用單位應依照環保志工之工作內容與特點,確保環保志工在符
    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務。
  八、運用單位應提供環保志工必要之資訊,並指定專人負責志願服務
    之督導。


柒、環保志工管理及運用
  一、運用單位應建立完整組織名冊(含志願服務紀錄冊編號及日期)
    ,並擇 1名志工管理員,協助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整合系統之志
    工基本資料及服勤資料等建置維護。
  二、運用單位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環保志工,並於每年1月及7月提
    交服務成果半年報表,2月提報前1年工作成果(半年報格式如附
    件七,工作成果參考範本如附件二)。
  三、環保志工以加入 1個運用單位為限,服勤時不得向需求或協助單
    位收取酬勞;服務證不得冒領、轉借或做其他不當使用,服務證
        遺失逕向運用單位申請補發。
  四、環保志工凡違反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或有下列情形者,運用單
        位得予以解任。若屬違反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而解任者,不得再
        申請加入環保志工。
    (一)服勤時有違法、行為不當、損及運用單位或本局聲譽。
    (二)多次無故未到且未事先通知。
    (三)無法配合服勤。
    (四)不接受勸導或服勤技巧經多次輔導仍無法達到要求者。


捌、獎勵與評鑑
    一、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服務年資滿 3年(含)以上,服務時數達
     300小時以上者,得向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
    卡。
    二、獎勵項目
        (一)依據衛福部「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得申請志願服務績優金(
      銀、銅)牌獎。
        (二)依據本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得申請下列獎勵:志願服務
      金(銀、銅)質獎章或榮譽獎狀。
        (三)依據環保局「桃園市績優環保志工(隊)遴選計畫」得申請環
      保志工獎章及績優環保志工隊。
    三、對推展志願服務之機關及運用單位,本局將定期辦理評鑑,成績
    優良者,予以獎勵。評鑑辦理方式及獎勵內容,本局另行公告辦
    理。


玖、其他未盡事項,依志願服務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