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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9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市發生災害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時,成立市級或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其任務如下:
    (一)指揮、督導、協調及處理各項災害應變事宜。
    (二)災情之蒐集、評估、彙整、管制、報告及定時發布訊息等事項。
    (三)掌握災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四)救災人力與物資之調度及申請支援事項。
    (五)其他災害防救事宜。

三、為處理各種災害之防救事宜,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辦理市
  級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市應變中心)之幕僚工作,各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構)主管災害如附表一。

四、市應變中心之編組及各編組任務分工如下:
  (一)市應變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市長兼任;副指揮官二人,由副市
    長兼任;執行長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執行長一人,由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構)首長兼任。
  (二)指揮官未在市應變中心期間,其職務代理順序為副市長、秘書長
    、副秘書長及該類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首長。市應變中
    心二級開設時,指揮官由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首長擔
    任或由市長指派。
  (三)市應變中心為臨時任務編組,組織架構如附圖。
  (四)進駐單位應受市應變中心指揮,並依附表二各單位任務分工執行
    緊急應變措施。

五、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區應變中心)之編組及各編組任務分工
  如下:
  (一)區應變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區長兼任;副指揮官一人至二人,
    由副區長、主任秘書或由指揮官指定代理人兼任。
  (二)區應變中心為臨時任務編組,各編組單位如附表三,區公所應訂
    定區應變中心作業相關規範,規定編組單位之任務。
  復興區得比照第二點及前項規定成立區級應變中心。

六、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地點及成立時機如下:
  (一)開設地點:市應變中心以設於桃園市災害應變中心為原則;區應
    變中心以設於各區災害應變中心為原則。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或各區公所,得視災害發生地點及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報請
    機關首長同意另行指定於其他地點開設。
  (二)成立時機:
     1、符合本市各類災害開設時機(附表四),報請市長成立。
     2、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接獲所屬上級機關或市長指示
      成立。
         3、各區區長於轄區發生重大災害或經本府通報時,成立區應變
            中心。

七、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或區公所於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綜理開設、通報及發布訊息事宜。
    (二)通知相關災害防救機關(構)進駐。
    (三)適時召開相關會議,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及其他單位代表參
    加,並製作會議紀錄,執行會議決議事項。
  (四)彙整各進駐單位執行之緊急應變措施。
  (五)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二個月內應製作總結報告函報本市災害
    防救辦公室備查,並得召開檢討會。

八、各編組單位於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於接獲進駐通報後派員於時限內完成進駐;但遇重大災害發生
    致通訊中斷時,則應不待通知於一小時內完成進駐;國軍進駐各
    級災害應變中心依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派駐連絡官執行要點辦理。
  (二)於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業管權責隨時掌握災情動態
    、依相關規定執行通報及應變作為,並應詳實記錄應變處置措施
    。

九、各級災害應變中心為統籌災害現場各項搶救及應變作為,得視災情需
  要,設置市級前進指揮所或區級前進指揮所。

十、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市應變中心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防救災
  單位(含區公所及各公共事業單位)得設置緊急應變小組,執行下列
  工作,並持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一)由各防救災單位之機關首長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或代理人)擔任
    召集人,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構)予以編組,並指
    派業務主管人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擔任聯繫協調窗口。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並指定二
    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立即反映與處理突發狀況。
  (三)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
    緊急措施。

十一、如遇多種災害先後或同時發生,涉及本府數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構)時,應由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首長協調並報
   告市長決定處理模式後,通知相關單位派員進駐市應變中心或另擇
   適當地點開設,展開聯合作業。
   市應變中心成立後,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該類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構),應立即報請市長決定併同作業或另開設災害應
   變中心。

十二、災害狀況已獲控制或災情已趨緩和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得縮小編
   組或撤除:
   (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首長得報請市應變中心指揮官縮
     小各級災害應變中心編組規模或撤除之。
   (二)區應變中心指揮官於市應變中心成立時,報請市應變中心指揮
     官縮小或撤除區應變中心編組;市應變中心未成立時,則報請
     市長縮小或撤除編組,並副知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

十三、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權屬單位依權
   責繼續辦理,並擇期召開災害應變檢討會議。

十四、各進駐人員於執行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各項任務成效卓著或執行不力
   且情節重大者,由各該所屬機關(構)依規定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