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為維護租稅公平,增裕庫收,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印花稅查核技術手冊。
三、作業單位:總分局印花稅承辦單位。
四、資料蒐集:印花稅查核技術手冊第五章,依資料來源分內、外部資料
。
(一)內部資料
1、「印花稅檢查」或「大額憑證繳款書」相對立約人資料。
2、資訊科每年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重點業別之稅籍資料
及營業額檔案。
(二)外部資料
1、政府機關、公營事業通報資料:如市政府建管單位提供之「
開工報告書」、環保局提供已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清冊」。
2、網路資料:政府電子採購網、行政院公共工程決標等資料。
3、國稅局提供相關課稅資料:如技術服務資料、二○○○大營
業人資料等。
4、稽徵機關間相互通報之案件。
5、其他:廣泛蒐集媒體資訊,例如電視、報章雜誌、廣告傳單
等所載資料。
五、作業方式
(一)各項課稅資料蒐集視提供單位所轄資料為全市者,由消費稅科負
責統一蒐集,依轄區分派各分局查核,屬各區因地制宜者,由消
費稅科及各分局分別蒐集。
(二)前置作業
1、查明是否已繳納完稅,於印花稅系統(SMI108)大額憑證繳
納申報資料維護檔查明是否已繳納。
2、查明是否已曾經發函輔導,避免重複發文。
3、查核納稅義務人送達地址等資料是否正確,如核對營業稅籍
資料。
(三)輔導作業
1、套印納稅義務人、送達地址及承攬工程名稱等資料,發函輔
導立約人雙方繳納印花稅。
2、承辦人於發文後電話輔導追蹤繳納情形。
3、承辦人將納稅義務人回覆繳納情形等資料併案回報管制人員
歸檔結案。
六、管制及抽查
(一)管制項目:電子採購網公共工程資料、開工申報書、空氣污染防
制費清冊、及其他各項通報資料等。
(二)總、分局應由專人負責收件、編號、登記、分案、銷號及管制作
業。
(三)本管制作業之資料編號計八碼,第一–三碼為年份,第四–五碼
為月份,第六–七碼為資料名稱,第八碼為批次。
(四)各項課稅資料,由管制人員填製「印花稅課稅資料管制表」(如
附件一)交各承辦人簽收,辦理輔導繳納印花稅。各承辦人應按
月填製「印花稅課稅資料輔導繳納處理情形表」(如附件二)送
管制人員,分局管制人員於每月五日前作成分局處理情形表送消
費稅科彙整,消費稅科管制人員應每月十日前作成全局處理情形
表陳核。
(五)承辦人應於簽收後二個月內辦結,送交管制人員辦理銷號;為提
升輔導效率,管制人員應於派案後一個月對尚未回報辦結之案件
進行第一次書面催辦;應辦結日前五日進行口頭催辦,逾應辦結
日仍未辦結,管制人員續作第二次書面催辦,辦理書面催辦時管
制人員應填製「印花稅課稅資料管制案件催辦、展期單」(如附
件三),由承辦人敘明未辦結原因交管制人員辦理展期,專案簽
報單位主管個案列管至辦結為止。
(六)抽查:為有效管理課稅資料輔導繳納情形,由各單位主管股長不
定期抽核各項課稅資料輔導繳納情形,填製「印花稅課稅資料輔
導繳納處理情形抽查紀錄表」(如附件四),並列入內部業務檢
查範圍。
(七)輔導繳納情形清冊、管制、催辦、展期單應裝冊保管二年;各項
清冊通報資料保管五年。
七、本作業要點奉 核定後實施,如有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