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作業目的
為掌握高欠稅風險納稅義務人財產狀況,防杜納稅義務人藉隱匿或移
轉財產、所得,逃避稅捐執行,確保租稅債權,及時聲請法院實施假
扣押,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作業依據
(一)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二)徵課管理作業手冊第七章第四節。
三、作業範圍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高欠稅風險案件:
(一)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檢調機關
通報查核、輿情反映、社會關注涉嫌逃漏稅案件,且預估應補徵
稅額或裁處罰鍰達一百萬元以上。
(二)稅捐查核階段,發現納稅義務人辦理停(歇)業、變更負責人或
另以自己或他人名義設立營利事業等,且預估應補徵稅額或裁處
罰鍰達一百萬元以上。
(三)稅捐查核階段,發現納稅義務人就其財產移轉、設定他項權利、
交付他人或異常提領情形,有隱匿、移轉財產之跡象,且預估應
補徵稅額或裁處罰鍰達一百萬元以上。
(四)其他依個別案件情形,有實施假扣押之必要者。
四、作業單位
(一)審查單位:
總局增值契稅科、地價稅科、房屋稅科、消費稅科、法務科(行
政救濟股)及各分局各稅承辦單位。
(二)稅捐保全單位:
總局法務科(欠稅管理股)及各分局欠稅管理單位。
五、作業方式
(一)審查階段
1、各審查單位於辦理稅籍清查、檢查作業、受理檢舉案件、違
章裁罰及其他作業時,如有發現符合高欠稅風險案件,應專
案列管,優先加速審結。審結後,應儘速辦理核定開、補徵
及繳款書送達作業。
2、各審查單位查有高欠稅風險案件時,應查調納稅義務人所得
、財產清單等,並按納稅義務人別依式填具「聲請假扣押案
件評估及通報表」(附件一)併相關佐證資料,於繳款書送
達後立即通報各稅捐保全單位。
(二)聲請假扣押程序
1、稅捐保全單位收到各審查單位通報之「聲請假扣押案件評估
及通報表」及相關佐證資料等,應專案管制並儘速確認繳款
書送達情形,查調、檢視納稅義務人最新財產、所得、營業
、稅籍及欠稅情況等,且確認財產標的存在與否,就相當於
應繳稅捐或罰鍰數額範圍內,審酌實施假扣押之必要性,並
將審酌結果填具「聲請假扣押案件評估及審查表」(附件二
),送陳單位主管批核。
2、經審酌確有聲請假扣押之必要時,原稅捐保全單位應填具「
行政訴訟聲請假扣押狀」(狀內請求裁定准許假扣押金額計
算至聲請日止),檢齊有關稅額繳款書送達回執影本、釋明
假扣押事實及理由等證明文件,送陳總局並會辦法務科意見
後,向法院具狀聲請假扣押及繳納裁判費。
3、向法院釋明聲請實施假扣押之原因事實,例示如下:
(1)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經稅捐稽
徵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或經司法機關起訴、判決
在案。
(2)納稅義務人所有不動產皆設定高額抵押權,取償困難。
(3)納稅義務人二年內移轉財產頻繁。
(4)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得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5)其他隱匿或移轉財產之具體情事。
(三)聲請假扣押注意事項
1、聲請假扣押時點: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
2、聲請假扣押管轄法院:案屬管轄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
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3、為免保全過當,辦理假扣押財產數額,應扣除已依稅捐稽徵
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禁止處分之財產數額。
(四)假扣押後之強制執行程序
取得管轄法院准許假扣押裁定後,即以之為執行名義檢具移送書
及相關必要證明文件及資料,移送至管轄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
(五)撤銷假扣押要件及作業流程
1、撤銷假扣押要件
(1)已繳清計算至繳納日期之應納稅捐及罰鍰。
(2)已提供應納稅捐及罰鍰之相當擔保。
(3)應納稅捐及罰鍰經更正或行政救濟程序註銷。
(4)其他假扣押原因消滅。
2、撤銷假扣押作業流程
(1)原稅捐保全單位經審酌符合撤銷假扣押原因,應填具「聲
請撤銷假扣押狀」向原聲請假扣押法院撤銷假扣押。
(2)原稅捐保全單位於取得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後,應即通報
管轄行政執行分署撤銷假扣押執行。
六、作業管制
各稅捐保全單位應設「假扣押案件登記簿」(附件三),由專人保管
,核實登錄案關資料,保存年限為十五年。
七、績效統計
各稅捐保全單位應按月自行控管追蹤實施假扣押保全執行進度及其績
效,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編製上、下半年度「假
扣押案件統計表」(附件四),陳核單位主管後送法務科(欠稅管理
股)彙整。
八、獎懲
聲請法院實施假扣押作業之績優單位(人員),按桃園市政府及所屬
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奬懲案件處理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