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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清潔人員扣(減)發清潔獎金基準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本基準依據地方機關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之。

二、清潔獎金之支給對象,依據地方機關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第二
  點規定支給。


三、清潔獎金按月發給,清潔人員於本大隊任職期間,全月無任何過失紀
  錄者,始核發全額清潔獎金。


四、當月到(離)職、出勤異常及請假之清潔獎金扣(減)發基準:
  (一)到(離)職:當月到(離)職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計之;其每日
    計發金額,以當月全額清潔獎金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二)曠職者:每半日減發當月清潔獎金五分之一,未滿半日以半日計
    。
  (三)遲到、早退者,每次減發當月清潔獎金十分之一,如有特殊狀況
    提出證明者,不在此限。
  (四)請事假者,按日減發當日清潔獎金;請病假者,按日減發當日清
    潔獎金二分之一。事假、病假未滿四小時者,以半日計。
    請喪假、婚假、產假、陪產假或公傷病假者,清潔獎金照常發給
    。
    (五)延長病假或整月未出勤(除公傷病假及產假外)者,不發清潔獎
    金。


五、違反勤務規定經提懲處送考績會或考評(核)委員會會議決議後,其
  清潔獎金扣(減)發規定如下:
  (一)受申誡一次處分者,扣(減)發全月清潔獎金三分之一,並逐次
    累計。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扣(減)發全月清潔獎金。


六、當月應扣(減)發之清潔獎金,以當月應支領最高額度為限。

七、當月應扣(減)發之清潔獎金如已發給者,應予追繳或於下個月份扣
  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