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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事務管理檢(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事務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爰依據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員會訂頒「事務管理彙編」之「出納管理
    手冊、「車輛管理手冊」、「物品管理手冊」及「桃園縣縣有財產管
    理自治條例」(繼續適用)並參照「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設置「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事務管理檢(查)核小組設置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


二、本小組檢(查)核下列事項:
    (一)出納管理之查核。
    (二)車輛管理之檢核。
    (三)物品管理之檢核。
    (四)市有公用財產管理之檢核。
    檢(查)核內容依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工作檢(查)核
    表執行之。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事務管理單位主管(秘書室主任)兼任
    之,其他委員依「出納管理手冊」、「車輛管理手冊」、「物品管理
    手冊」、「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參照「國有公用財產管
    理手冊」之規定兼任之,成員如下:
    (一)出納管理之查核:會計單位、政風單位、人事單位、事務管理單
        位及各業務科主管。
    (二)車輛管理之檢核:會計單位、政風單位、事務管理單位及車輛保
        管使用單位主管。
    (三)物品管理之檢核:會計單位、政風單位、事務管理單位及各業務
        科主管。
    (四)財產管理之檢核:會計單位、政風單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
        單位及各業務科主管。


四、本小組對各類事務管理之檢(查)核每一年查核一次,必要時並得不
    定期查核,以檢討各類事務管理工作之執行情形,研擬具體改進措施
    。檢(查)核結果應陳報局長。


五、另為加強督導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之事務管理工作,本小組對各地政事
    務所各類事務管理之檢(查)核,必要時得不定期查核,檢(查)核
    內容依本要點第二點辦理,檢(查)核成員原則由本局事務管理單位
    、會計單位及政風單位派員組成之。


六、本小組檢(查)核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檢(查)核作業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克
    出席時,應指派其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


八、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