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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青年職涯發展及創業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青年突破困境,結合公、私部門
    資源及在地產業優勢,針對環境變動下之挑戰找尋因應之道,提倡自
  我學習能力與實作技能,並促進本市青年創業及發展創新產業,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高中職、大專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
    (二)依法於本市或中央立案之各級民間團體、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工商團體、合作社、工會。
    (三)設籍於本市且進駐於本府青年事務局(以下簡稱青年事務局)所
        轄管之各青年創業基地,且須經基地認定之新創團隊成員或個人
        會員(限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活動)。

三、本要點補助類型如下:
    (一)教育課程及工作坊。
    (二)主題研討會、座談、講座及論壇活動。
    (三)產業媒合及市場對接與提案競賽活動。
    (四)國內綜合策展、媒合對接等活動。
    (五)參加國際展覽活動。
    前項第五款國際展覽活動是否符合補助規定,由本府審核及認定。

四、本要點補助原則如下:
    (一)活動內容與青年職涯發展及創業之主題無關者,不予補助。
    (二)補助對象屬第二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者,適用經費編列基準表(一)
    (如附件一);屬第二點第三款者,適用經費編列基準表(二)(
        如附件二)。
    (三)本要點之執行以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為原則
        。
    (四)申請補助活動如有收費情形應於計畫書敘明,預估收費總金額將
        列為核發補助參據;如未於計畫書敘明者,經查證屬實,本府得
        刪減全部補助款。
    (五)實際補助金額應依計畫執行情形及原始憑證核予,且最高不得超
        過原核定補助金額。
    (六)同一申請計畫同時申請本府其他機關經費補助者(含已送審案件
        ),應分別列明經費分攤情形。同一申請案之補助項目不得向本
        府其他機關重複申請,但得分攤申請,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經查證屬實,應撤銷該補助項目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七)活動目標明確、活動設計可達實質就業及創業促進效益,或對目
        前青年及高中職、大專校院學生投入就業、創業市場有直接相關
        、立即性協助者,優先補助。
    (八)本要點各案補助活動應於本市辦理為原則。
    (九)同一單位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最多以補助二案為原則。

五、申請補助單位須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府辦理審查:
    (一)申請函。
    (二)計畫申請表(如附件三)。
    (三)經費概算表(如附件四)。
    (四)經費切結書。
    (五)計畫書一式三份。
    補助對象屬第二點第二款者,應另檢附申請單位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
    選證明書影本各一份;屬第二點第三款者,應另檢附進駐基地之契約
    書、團隊成員證明及基地認定證明書。

六、本要點審查程序如下:
    (一)申請補助案件經本府核定者,發給核定函;有修正之必要者,於
        修正後核定。必要時,本府得召開審查委員會核定。
    (二)未備齊文件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補正者,由本府以書面、
    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七、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以下資料送達本府辦理結報
  ,如因故無法於期限內提送,應於期限內敘明理由報本府核定,逾期
  得不予核銷:
    (一)申請函。
    (二)計畫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五)。
    (三)受補助項目之支出憑證黏存單,每張黏存單後面均須檢附照片或
    其他佐證資料。
    (四)經費核銷切結書(如附件六)。
    (五)支出機關分攤表。
    (六)執行成果報告一式兩份。
    (七)電子檔(包括成果報告文字、圖片或影音檔)一份。
    前項審查完成後,本府應函知受補助單位核銷結果。受補助單位應依
  據實際補助金額開立領據,並檢附用印之存摺影本送至本府辦理經費
  撥付作業。

八、本要點經費核銷注意事項如下:
    (一)「計畫經費支出明細表」應詳列計畫之全部支出(含自籌款及補
    助款),經申請補助單位承辦人、主管及首長核章,並加蓋單位
    關防;「經費核銷切結書」應如實填列並加蓋單位關防。
    (二)受補助項目應檢附正本原始憑證,並依補助項目分別黏貼於支出
    憑證黏存單,每張黏存單後面均須檢附照片或其他佐證資料;自
    籌款部分免附憑證。
    (三)同一案件由本府兩個以上(含)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
    補助金額,並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四)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薪資總
    額扣繳稅額及實領淨額,並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
    稅扣繳。
    (五)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
    理。
    (六)本府得請受補助單位提供簽到簿或出席人數證明等佐證資料。

九、本要點督導及考核機制如下:
    (一)活動執行期間,必要時受補助單位應提送執行狀況報告、配合訪
    視、督導及查核,並協助本府臨時業務需求,提供相關文件備查
    。
    (二)計畫執行完畢,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提送執行成果報告,並應載
    明具體執行效益。
    (三)各次訪視、督導查核結果及計畫執行成果報告,列為下次或以後
    年度補助審查之參據。
    (四)本要點如經列入管制計畫,受補助單位應基於本府相關管考規定
    ,定期填(製)送管考表件。
    (五)如經訪視及查核發現不符原核定計畫、執行成效不佳或未依補助
    用途支用、虛報、浮報等情事,本府除得酌減或收回補助款外,
    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停止嗣後補助款或
    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其涉及刑事者,本府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本要點注意事項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如變更活動辦理內容、
    時間或地點等,應於三日前函報本府核備,如有特殊情形得另案
    處理。
    (二)各場次活動宣傳及現場之相關文宣、海報、出版品、網站頁面等
    ,應將「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列為指導單位,核銷時應附佐
    證資料,否則該項不予補助。
    (三)各項活動辦理前,本府得宣傳相關業務,宣導方式及內容由青年
    事務局提供。受補助單位於各項活動舉辦日前兩週,主動提供宣
    傳資料,俾協助相關宣導事宜。
    (四)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宣傳時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
    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
    行。
    (五)受補助活動如徵得講者同意錄影或網路直播,本府得請受補助單
    位提供錄影檔案作為線上教育平台資料庫資料,或於青年事務局
    網站同步網路直播。
    (六)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報名者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年齡、性別、電
    子郵件、聯絡電話、學歷及就讀系所等。上述資料應取得授權供
    本府保存使用,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辦理個人資料蒐
    集。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青年事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補助款用罄即不
   再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