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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辦理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使用桃園市立游泳池及本市各國民運動中心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5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設籍本市老人及身心障礙
  者使用桃園市立游泳池及本市所屬各國民運動中心之審查及核撥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巿之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凡持有
  桃園市政府核發有效期間之敬老愛心卡進入桃園市立游泳池及本市各
  國民運動中心使用場館設施者,可依其核發點數扣抵門票及場地租借
  (羽球場、桌球場、籃球場等)費用。
  前項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之補助點數款項,由本局按月核撥予桃園市立
  游泳池及本市各國民運動中心。
  有關場地租借(羽球場、桌球場、籃球場)部分,為充分鼓勵老人及
  身心障礙者多運動並避免濫用之情形發生,使用之限制規定如下:
  (一)羽球場:使用一面球場至少需有一人以上為本要點補助之對象,
    且實際到場使用者,方可使用敬老愛心卡進行扣抵租借費用。
  (二)籃球場:使用半場之場地時,至少需有一人以上為本要點補助之
    對象,且實際到場使用者,方可使用敬老愛心卡進行扣抵租借費
    用;使用全場之場地時,至少需有二人以上為本要點補助之對象
    ,且實際到場使用者,方可使用敬老愛心卡進行扣抵租借費用。
  (三)桌球場:一張球桌,至少需有一人以上為本要點補助之對象,並
    實際到場使用者,方可使用敬老愛心卡進行扣抵租借費用。

三、補助點數款項之核撥審查原則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補助點數款項每月核撥一次,各市立游泳池及國民運動中心於每
        月二十五號前提供交易資料單據併同發票函送本局(抬頭請開桃
    園市政府體育局)。
    (二)本局於收到發票後,將核對票證公司提供予本局之交易資料,並
    依規定辦理核撥(銷)作業,撥付予各營運業者。

四、桃園市立游泳池及本市各國民運動中心交易紀錄顯示,同一張卡片連
  續交易間隔小於十分鐘時,第二筆以後之運動補助點數不予核撥。但
  有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者,不在此限。

五、營運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將不予核撥補助點數款項:
  (一)補助點數有虛報、浮報不實之情事。
  (二)申請文件及檢附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情事。
  (三)違反本要點之限制規定,經本局查核屬實者。
  前項如涉有違法之情事時,另為移送司法機關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