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社會參與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機會,提升公
    共參與能力,並積極參與公共事務,投入志願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青年,指十二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且設籍本市或於本市
    就學、就業之人。

三、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之二十日前檢附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送達
  本府提出申請,每年受理時間至當年度十一月底截止。

四、補助對象及原則如下:
  (一)公共參與相關議題活動:
     1、依法立案之各級人民團體、財團法人或學校,於本市辦理培
            育或運用青年人力參與公共事務相關議題活動。
         2、申請活動視青年參與人數、性質、內容及地區等因素,核給
            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3、依法設立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含總工會、職業工
      會)、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
      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
      會福利團體,不受前目規定之額度限制。申請活動視青年參
      與人數、性質、內容及地區等因素,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
      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二)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1、依法立案之各級人民團體、財團法人或學校,組成六人以上
            ,且青年志工占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團隊,推動社區、環境
            、文化、科技、健康及其他各項志願服務工作服務。
         2、短期性方案:視方案效益,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二
            萬元為上限。 
         3、長期性方案:
           (1)服務期間二個月以上者,每週應至少一次,每次至少二小
              時。
           (2)視方案效益,核給補助額度;其服務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
              月者,最高以新臺幣四萬元為上限;三個月以上未滿七個
              月者,最高以新臺幣七萬元為上限;七個月以上者,最高
              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五、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最多以補助二案為原則。但以學校
    為申請單位者,不在此限。

六、弱勢青年、低收入戶青年、原住民族青年、新住民青年參與比例較高
    之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經簽奉核准者,得衡酌實際狀況優予補助,不
    受第四點補助原則之限制。

七、補助經費編列項目及單價,依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表(如附件二)。

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本府核定補助前已開辦之活動。
  (二)活動地點為本市以外地區。
  (三)同一申請單位申請超過二案。
  (四)活動未能具體呈現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或志願服務內容或執行方式
    。
  (五)同一活動已獲得本府其他專案經費補助。

九、申請案件經本府審查通過者,發給核定函;經本府審查有修正計畫之
  必要者,於申請單位配合修正後,予以核定。

十、計畫經核定後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變更。符合變更情形者,應
  於活動執行三日前將變更計畫函報本府,並經核准始得變更。

十一、 配合事項如下:
  (一)接受本府補助案件之各項文宣資料、網站及場地布置,應於適當
    位置標明「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指導」字樣。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三)本府得視需要邀請受補助者提供新聞稿或參與成果發表、簡報等
    ,以利本府業務推廣及經驗分享。
  (四)經本府核定補助經費之方案計畫,得作為本府推動相關業務之參
    考運用依據。

十二、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
     月內檢附下列表件,辦理經費撥付及結案核銷。十二月份辦理
     之活動,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完成核銷,無法於期限
     內完成,不予核撥經費。
        1、本府核定函影本。
           2、領據正本。
           3、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4、經費總支出明細表。
           5、成果概況表(含青年簽到表或志工參與名冊)。
      6、原始支出憑證,並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
      (二)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
          薪資總額扣繳稅額及實領淨額,並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
          理所得稅扣繳。
      (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
          繳回。
      (四)受補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受補助單位即應全部繳回。
      (五)申請單位未於規定期間內請款,經本府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
          未請款且無合理事由,本府得撤銷補助。

十三、督導及考核如下:
      (一)本府得派員了解實際執行情形、青年參與比例、活動效益及經
          費運用之合理性。
      (二)查核結果納入未來補助之重要依據,如發現受補助單位執行成
          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隱匿或有造假情
          事等,受補助單位即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並由本府依其
          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本府得要求
          受補助單位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
          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經費繳回本府。
      (四)活動計畫使用本府名義,而有不當行為者,一年內不受理其申
          請單位申請補助。
      (五)受補助者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書內容不相關之活動,
          違反者應繳回補助,嗣後本府不再受理其申請單位補助申請。
      (六)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本府將追究相關法律責
          任。
      (七)本要點所定各種類及各項目之補助經費,均應專款專用,補助
          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並確實建立與
          登錄,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以供查核。
      (八)同一活動企劃案,如已獲得本府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行
          申請本案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府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
          格,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申請單位一年內不得再向本府
          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九)同一申請案件向其他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十四、 補助案件依收件順序審核,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