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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私立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
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補充規定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規定訂定之。

二、桃園市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者
  ,應依相關法令及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公立課後照顧服務班以開學後二週內開班為原則,其實施時間如下:
  (一)週一至週五,放學後最晚至下午六時。
  (二)寒暑假是否實施及時間由各校自行決定。

四、公立課後照顧班經費收支如下:
  (一)每位兒童每小時收費新臺幣二十元,由參加兒童家長負擔,按月
    收取,並採全程收費方式為原則,兒童請假不得申請退費。當月
    中途加入,收費不予另計;中途退出,剩餘日數不予退費;轉學
    生轉出、轉入當月可按日計算。
  (二)服務人員鐘點費:學校上班時間每小時新臺幣二百六十元,學校
    下班時間每小時新臺幣四百元。
  前項所收費用不足支應開班費用時,以支付鐘點費優先,並得減班或
  停辦。但服務人員同意收取較低之鐘點費或不支報酬,則不在此限。

五、本府對於實施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公立學校,得視需要辦理訪視輔導
  ,並對辦理態度認真或訪視績效良好者給予獎勵,其標準如下:
  (一)服務人員部分:
      1、每學期任課總時數滿五十一小時者,核予嘉獎一次。
      2、每學期任課總時數滿一百零二小時者,核予嘉獎二次。
      3、前二款人員為外聘人員者,核發獎狀一幀。
  (二)行政人員部分:
      1、開辦一至六班者,嘉獎二次一人、嘉獎一次三人。
      2、開辦七至十二班者,嘉獎二次二人、嘉獎一次五人。
      3、開辦十三班以上者,嘉獎二次三人、嘉獎一次七人。

六、注意事項:
  (一)學校得依教師意願,兒童家長需要,並配合社區環境,審慎規劃
    辦理。
  (二)辦理本服務不得更動學校原定作息時間及妨礙正常教學。
  (三)為維護教師身心健康及教學品質,校內教師擔任本服務每月總時
    數,由學校依實際狀況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課後照顧班以在校園內辦理為原則,服務人員應注意兒童安全,
    以班級團體活動為宜。
  (五)學校辦理課後照顧服務,不得利用該段時間上課或考試。
  (六)學校招收課後照顧兒童,須經家長書面申請,並由家長負責兒童
    課後照顧後之接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