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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民國 109 年 08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市國民小學之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

三、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附表一。

四、組長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學校規模及行政需求,由導
  師兼任之。
  組長由導師兼任者,其授課節數依兼任組長授課節數減授二節。

五、各處室行政業務,由主任(組長)確實負責,並得視學校規模及行政
  需求商請教師協助。

六、各校依本要點之規定編排教師授課節數後,應透過學校課程發展委員
  會分配得減課之教師,得減授授課節數,必要時不受最低授課節數之
  限制。

七、特殊班教師及輔導教師之授課依其相關規定處理。

八、各校如有特殊情形,於不影響學生受教權原則下,得經校務會議通過
  後,報府備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