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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老年市民三節禮金發放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11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為弘揚敬老美德,落實老人福利政策,肯定老年市民對社會貢
    獻,發給其三節禮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
    社會局及本市各區公所。


三、本市市民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由本府於每年農曆春節、端午節及中
    秋節發給禮金:
    (一)年滿六十五歲或原住民年滿五十五歲。
    (二)設籍本市達六個月以上且有居住事實。
    (三)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
        ,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其經納稅義務人申報為
        受扶養親屬者,亦同。

四、前點所定禮金,每人每節為新臺幣二千元。

五、本府社會局應於每節前四十五日提供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市民名冊,並
    上傳至本府社政資訊管理系統。
    區公所應於每節前十五日,下載該區之前項市民名冊並編造發放名冊
    ,通知市民提供郵局或戶籍地農會帳戶資料。

六、戶籍地區公所應於每節前五日,將該節禮金匯入市民之郵局或戶籍地
    農會帳戶。但有特殊原因,經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核准者,得發給現
    金。

七、符合本要點規定而未領取禮金或對其領取資格有異議者,應於每節之
    次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市任一區公所提出申請,並
    由戶籍地區公所復查及補發。逾期未申請者,不予受理。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放棄領取禮金:
    (一)經通知提供郵局或戶籍地農會帳戶資料,而於每節之次日起逾一
        個月仍未提供。
    (二)經申請核准發給現金,而於春節及端午節之次日起逾三個月未領
        取或當年度結束前仍未領取中秋節禮金。

九、本府得隨時檢查領取禮金之市民資格;如不符本要點規定而領取者,
    本府得撤銷之,並追繳其已領取之金額。
    如在每節發放名冊確定後,戶籍遷出本市或死亡者,其已領取之禮金
    免予追繳。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